一女子身患艾滋病卖淫被判刑的案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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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女子身患艾滋病卖淫被判刑的案例据海峡导报2024年Ol月17日消息:一女子身患艾滋病,却仍与多名陌生男性发生关系,结果一、厦门法院判(一)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仍进行卖淫活动,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害人害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失足女”身患艾滋病,仍进行卖淫2011年,被告人张某作为高危人群,经检查确诊患有艾滋病。后与高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男友高某亦无业。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张某遂萌发通过卖淫创收的想法。

2、2023年1月至7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仍先后在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31321元。(三)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法官说法(一)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艾滋病是一种可防可控的传染病,其传播途径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及母婴传播。1、据统计,近年来经性传播已成为其主要的传播途径,且该病潜伏期长、隐蔽性强,病死率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2、全社会

3、也应该凝心聚力,目标一致,共同抗击艾滋病,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国家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二)本案是同安法院受理的首例传播性病罪案件1、卖淫、嫖娼本是违法行为。如果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如因自身患有传染病而以性生活为手段,伤害他人健康的,或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4、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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