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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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规划自然规(2024)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12日南京市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对规划实施管理的差异化需求,进一步强化我市

2、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空间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长输油气管线、河道、市政管线、管廊等。第三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完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完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依据依法批准的线性交通市政详细规划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三)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依法批

3、准的全线线性交通市政详细规划,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线性交通市政详细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融合。第四条除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外,以下文件也可作为项目批准文件,办理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一)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可以作为建设项目配套(含迁改)管线工程的批准文件;(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可以作为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可以作为单独实施的管线工程的批准文件。第五条涉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完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依据详细规划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及跨越城

4、镇开发边界的,依据线性交通市政详细规划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六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地下部分和一般架空管线,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第七条对于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方案的深化,需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范围进行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申请开展用地规划服务,作为后续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的规划依据。因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主体工程造成的位于主体工程用地范围外的道路、河道等迁改工程,办理用地规划服务前,应征得改移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的同意。第八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工程的位置、起讫点、长度、功能定位、断面或管

5、径,以及沿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河道、道路、长输油气管线、高压电力线、文物等规划要素和有关规划要求,并明确下阶段需征求意见的部门。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可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阶段出具规划条件;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依建设单位申请单独出具规划条件。铁路、道路新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等配套两类以上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依据详细规划编制的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单项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依据详细规划编制的管线规划方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第九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6、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服务意见(如涉及)、规划条件、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上位规划、规划条件对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市政管线工程还需重点关注节点大样图等,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要征求文物保护、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河道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审查意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7、部门牵头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征询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默认同意。涉密项目及其他按照规定不适宜线上征询的项目,可线下征询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文件可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在非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在取得用地预审文件、征地依法批准、相关单位承诺以下事项后,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已结案、被征地人员

8、就业和社会保障结案已完成;2 .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签订已完成;3 .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完成或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房屋补偿决定)已发出;4 .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房屋补偿;5 .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三)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可分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四)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当与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中的权利人一致。不涉及土地使用手续的管线工程,根据项目情况,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批文主体或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申请规划许可。第十二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放验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线性交通及河道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放线

9、,规划验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窗口按即办件当场办结;(二)市政管线工程,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费放线服务,规划验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窗口按即办件当场办结;(三)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可分段办理工程放验线手续。第十三条市政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第十四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采用告知承诺制验线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监管,按不小于5%的案卷数量比例进行抽查。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征信惩戒,由建设单位依

10、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申请表、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核实意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还应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汇交单。(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管线建设工程,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对城市规划没有重大影响的,经建设单位履行安全承诺和处罚程序后,依法开展规划核实。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且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依法处罚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三)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线性交通

11、市政建设工程可分段办理规划核实。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来函商请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的,应当提交符合南京市交通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试行)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情况的说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情况出具规划认定意见。第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罚后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依法处罚后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不再补办规划放验线、规划核实

12、手续。第十八条有关特殊项目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核准图上同步注明管廊内管线类型与规模。后续入廊管线在实施时应将管线地理空间信息汇交至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与原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单独办理入廊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主体及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与周边建筑结合建设,结合建设的附属设施纳入相关建筑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利用轨道交通车站既有配套用房空间改造为商业配套设施,经评估论证,调整功能空间不影响近远期客流运行的,可进行功能空间的确认。(四)长输油气管线工程因涉及重大安全影响,应按照建设单位自行放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与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等程序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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