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园金规字〔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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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园金规字20231号)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现将苏州工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2023年12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第四条对发生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金融啄木鸟微信小程序、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二)能够证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

3、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三)举报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举报人通过政府网站、APP等网络监督举报平台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材料内容以平台要求为准。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二)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和案件查处具有价值;(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此条款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指的是有园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的人员。(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

4、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中,涉嫌组织、协助非法集资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办法规定,或处非牵头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二)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三)举报人举报不同举报事项的,分别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法人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的,可分别给予奖

5、励。第三章奖励标准及方式第十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可领取100O元的现金奖励;(二)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可视情况给予奖励。举报线索包括:1 ,非法集资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社会信用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2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物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地、举办集资造势活动的酒店宾馆等;3 .集资人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集资人通过线下实体门店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发布非法集资信息、开展非法集

6、资宣传等活动的书证、物证和录音资料;4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各类协议原件、复印件;5 .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账册、返现凭证、PC)S机小票等证据材料。举报人准确提供上述举报材料,经过核实后,符合第一、二项的给予200元奖励,符合第三、四、五项的给予500元奖励。如果举报人提供多条信息的,可视情况进行叠加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参照上级奖励办法。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一条园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第十二条园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非法集

7、资举报奖励时,应根据线索核查结果,充分吸收相关处置部门意见,对照举报事实和奖励标准填写奖励审批表,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申领奖励。第十三条举报人申领奖金时,需填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领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的复印件。第十四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园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举报记录、举报材料、核查处理情况、举报奖励审批情况、告知和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园区处非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等行为的,由作出举报奖励的处非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将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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