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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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苏园发202360号各市、区园林绿化及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站、市湿地保护管理站、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监察所: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法办(2023)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针对市设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园林和绿化

2、管理局2023年12月21日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一、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3项)序号编号3202SZ119000I行为名称对不按期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法律依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笫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处以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责令限期完工后,在责令完工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的量度裁幅不予处罚在责令完工的期限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90%以上但未完全完工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在责令完工的期限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80%89%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1%的罚款以此类推在责令完成的期限内,配套绿化建设工程量每少完成10%,便提高绿化工程总造价1%的处罚标准在责令完工的期限内仍未进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1I0002行为名称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法律依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

4、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情节轻微

5、裁量幅度教育不予罚款擅自移植树木在10株以下的处损失费I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1020株的处损失费2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2030株的处损失费3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3040株的处损失费4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40株以上的处损失费5倍处罚擅自移植2次及以上,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序号编号2023年新设定的处罚事项,目前暂无编号3行为名称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或者未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的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

6、的覆土层。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或者未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4011f以下裁量幅度罚款20000元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40nf-80m2罚款20000-40000元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80mU202罚款40000-60000元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12OmF60m,罚款60000-

7、80000元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160m-200nr罚款80000-100000元整改后,未保留符合要求的覆土层的投影面积在200户以上罚款IOoOOo元二、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1项)序号编号3202SZ1340001行为名称对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

8、水利、环保、园林和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第五款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第二十八条(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裁量幅度罚款5000-100OO元擅自命名、挂牌省级湿地公园罚款IoOO(M5000元擅自命名、挂牌国家湿地公园罚款15000-20000元三、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1项)编号3202SZ132000行政处罚名称对非法猎捕、杀害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

9、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猎捕下列陆生野生动物:(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江苏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三)苏州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四)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情况变化,对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调整后的名录应当重新公布。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等以非食用为目的,需要猎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10、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苏州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种类罚款裁量计算方法将裁量百分比总和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处罚值与法定最低处罚值差额的值与裁量起点相加得出处罚结果处罚结果=裁量起点+裁量百分比总和X(法定最高处罚值-法定最低处罚值)裁量基准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比裁量起点有猎获物的没有猎获物的三倍一万元1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不满500元-500元以上不满15

11、00元-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5%-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10%-8000元以上15%-2猎捕区域非自然保护地、非禁猎区00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省级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禁猎区10%10%国家级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20%20%3是否禁猎期间否00是15%15%4是否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否00是15%20%5查获时野生动物是否死否00是20%20%6同类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002次及以上10%20%7是否为野生动物经营单位或个人否00是5%5%备注:1 .同类违法次数指当事人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含不予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次数。对同一

12、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2 .野生动物经营单位或个人是指从中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3 .初次违法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予处罚:(1)当事人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的(猎获物评估价值1600元以下);(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将野生动物送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容救护的;(3)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四、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7项)序号编号3202SZ1310001行为名称对游人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

13、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二十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二)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三)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四)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还可当场处以

14、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情节轻微的裁量幅度当场处50元以下罚款属于无意造成损坏,且损坏较轻的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属于无意造成损坏,损坏较重或损坏重要景点、文物的属于故意破坏,且损坏较轻的处损失金额2倍罚款属于故意破坏,损坏较重或损坏重要景点、文物的处损失金额3倍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300002行为名称对在园林保护范围内,组织与园林的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展览、游园活动的,任意设置摊点的;擅自设置广告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

15、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十三条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任意设置摊点;(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初次违反该规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置摊点,组织未与园林整体风貌相协调活动的;擅自设置广告3处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2000-5000元多次违反该规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

16、设置摊点,组织未与园林整体风貌相协调活动的;擅自设置广告3处以上的罚款5000-10000元序号编号3202SZ1220003行为名称对城市公用管线穿越园林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十三条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第二十一条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贲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管线影响范

17、围在511f以下,对园林景观效果影响轻微的裁量幅度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管线影响范围在5-2011或对园林景观、建筑产生较大影响的处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管线影响范围在2011T以上,或对园林景观、建筑产生无法修复的重大影响或损坏重要景点的处损失金额3倍的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210004行为名称对未签订协议、未经园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苏州园林内拍摄电影、电视,造成园林损坏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18、。第十九条在苏州园林内拍摄电影、电视,必须经该园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拍摄必须保证园林不受损坏。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损失的范围在IOnv以下,且损坏轻微的裁量幅度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造成损失的范围在0-2011r,或损坏较重处损失金额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范围在2o11r以上,或造成无法修复的损坏,或损坏重要景点的处损失金额3倍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170005行为名称对改变园林原有布局、山石水体原貌的或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

19、】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十三条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改变范围在10户以下,对园林整体景观效果影响轻微的裁

20、量幅度根据改变的范围2000-10000元罚款改变范围在10-20m或对园林整体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根据改变的范围处IoOOO-20000元罚款改变范围在2011r以上,或对园林整体景观效果产生无法修复的重大影响的根据改变的范围处20000-30000元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150006行为名称对损害、擅自改建、拆除或迁移具有历史文献记载、文化艺术价值和残存遗迹的苏州园林遗址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

21、指导。第十五条具有历史文献记载、文化艺术价值和残存遗迹的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损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迁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破坏较小效果影响轻微的裁量幅度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破坏较大的处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产生无法修复的重大影响或损坏重要景点的处损失金额3倍的罚款序号编号3202SZ1140007行为名称对转让、抵押国有苏州园林的,使用权转让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改变使用性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园

22、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第十八条第一款国有苏州园林不得转让、抵押。使用权需转让的,必须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违法所得25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违法所得2500-5000元的罚款I

23、OooO元违法所得5000-100(M)元的罚款20000元违法所得IooOO-3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30000-6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60000-9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9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五、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1项)序号编号3202SZ1180001行为名称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

24、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O第三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地点、范围内合法、文明经营。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一般情节: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以下,破墙长度10米以下的裁量幅度自由裁量权公式:占道设摊:200+1800x(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100%;破墙:200+18OOX(破墙长度/10米)1(

25、X)%情节严重: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破墙长度10米以上的自由裁量权公式:占道设摊:2000+8000(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100-20)平方米Xlo0%(IoO平方米上按最高额处罚);破墙:2000+8000(破墙长度-10)/5010米)100%(长度50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六、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9项)序号编号行为名称法律依据处罚种类(罚款)和裁量基准I32O2SZ129000对栽植爆绕古树名木树体的藤本植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域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

26、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速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殿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览督、检查。损伤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200元其中,损伤生长于古典园林、公共绿地、寺庙、控保然筑周边等场所损伤树舲20029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500元23202SZ128000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

27、物、倾倒右宙的废水废渣的处罚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炭千、切根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二)在树上缠绕绳索、挂物、钉钉、刻划:(0)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攸倒有害的废水废渣;(五)栽植握绕树体的藤本植物;(六)其他损者行为。第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笫十三条第

28、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损伤古树名木较轻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较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损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IOoo元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古树名水的、一次损伤多株(2株及以上,下同)古树、多次(2次及以上,下同)损伤古树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损伤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重的处以损失费1倍的罚款损伤树龄200-29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重的处以损失费1.5倍的罚款332O2SZ12

29、7000对在古树名木上缠绕绳索、挂物、钉钉、刻划的处罚损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情节较重的处以损失费2倍的罚款432O2SZ126000对损害占树名木行为的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撵物,倚树搭棚的处罚损伤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损失费2倍的罚款532O2SZ)25000对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处罚损伤树的2Q0299年的古树名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损失费2.5倍的罚款63202SZ124000对未经审批,掖自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处罚损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30、,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损失费3倍的罚款73202SZ123(X)0对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未提出古树名木的避让和保护方案或未按照避让和保护古树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序号编号3202SZ1200008行为名称对发现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根伤或死亡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发现

31、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期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裁量幅度每株罚款200元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20029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500元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100o元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2000元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20029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IoOoO元不及时报告造成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20000元不及时报告造成生长于古典园林、

32、公共绿地、寺庙、控保建筑周边等场所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造成多株古树损伤、死亡或者多次造成古树损伤死亡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序号编号3202SZ1130009行为名称对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100199年的古树名木裁量幅度每株罚款2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200299年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5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100OO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生长于古典园林、公共绿地、寺庙、控保建筑周边等场所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死亡古树名木的;一次擅自处理多株死亡古树、多次擅自处理死亡古树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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