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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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2、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

4、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三)建立本行政区

5、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

6、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第三章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第十条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

7、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第十一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8、(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一)生

9、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10、第十五条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第十六条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

11、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第十七条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第十八条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三)查阅水

12、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及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第十九条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三)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

13、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与现场实际的吻合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情况信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

14、制机构。第五章监督情况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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