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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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1年,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印发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医保发2021)49号),自2021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将于2024年5月11日到期。为保持落实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二、文件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12020)36号)(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9号)三、主要内容(一

3、)明确适用范围。我市辖区范围内参与各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核定结余留用总额。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分批次进行核算。(三)设定留用比例。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比例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的50虬(四)开展考核。各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个采购执行年度结束后开展考核。考核内容、考核指标、重要程度、分值、计算公式、考核标准。对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根据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290分的定为A级,按照结余基数的50%拨付;80分得分90分定为B级,按照结余基数的40%拨付;60分W得分80分定为C级,按照结余基数的30%拨付;得分60分为定为D级,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五)规范资金使用。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河源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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