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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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传真电报中国铁建The3rdEngineeringCo.,Ltd.OfChinaRaiIwayConstructionElectrificationBureauGroup签发:发报所电报号码等级日期时间值机员编号:公司社(2018)003号核稿:宋振山拟稿:朱盈盈电话:0312-2826853主送:公司所属各单位。抄送:社会职能部,存档。关于转发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高碑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发生变化,由单位经办人员代办,款项支付到单位变化为由本人办理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款项直接支

2、付给本人。为保障职工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宣传学习,遵照执行。中铁建电气化(局集费三工聿有限公司201S1月25市房金委字20178号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9月28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

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本人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四)偿还贷款本息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八)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十二)在集中托管户托管两年以上的;(十三)单位宣告破产的;(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四条职工购买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或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票据。职工为未婚子女购房的还需提供子女未婚和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证件。v职工本人和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提取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之前且

5、不超过购房票据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按照房屋产权归属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五条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在农村的,需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购买主要建材票据;房屋在城镇的需提供规划证、土地使用证、购买主要建材票据。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不超过购买主要建材票据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第六条职工大修(变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大修费用票据;大修自建房除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大修前、大修中、大修后的照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第七条职工租

6、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证件)和租金缴纳票据,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无住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无购房提取记录的,一年提取一次,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家庭无住房的证明。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限额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第八条职工婚后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身份、关系证件外,其他情况均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对账单。一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婚前单方办理住房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婚后其配偶可共同偿还该贷款,其配偶

7、可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每人提取金额按照当年保定市物业费水平测算确定。第十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车祸、火灾、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依据个人申请、突发事件性质、支出(或损失)情况及家庭收入等情况,经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费用支出额。第十一条未使用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单位同意由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提取的,需提供能认定职工死亡

8、的相关材料、直系亲属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件;缴存单位不同意由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提取的,需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或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四)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五)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伍、上学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六)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户籍注销的相

9、关材料。(七)在集中托管户托管两年以上的可直接办理。(八)单位宣告破产的,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破产裁定书统一办理。第十二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因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还债务。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解除担保后可按规定提取。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和已登记信息的银行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第十五条职工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及证件的原件。第十六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支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后方可注销个人银行账户。死亡职工银行账户无法使用

10、或已注销的,需支付到缴存单位指定人或继承人个人银行账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有关规定,将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除限期改正外,另处100O元罚款;用于经营活动取得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有关规定,将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消费类提取,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O元罚款。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业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6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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