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的管理制度 篇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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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保的管理制度篇32一、入院管理规定(一)医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医保手册、社保卡到住院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根据患者的诊断,按手册填写的身份、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登记;患者未在红名单内或未持医保手册者,应全额缴费,手工报销。(二)医保、工伤、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时,应持“医保手册”“工伤证”“合作医疗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在住院单上加盖“医保”“合作医疗”“工伤”章,以提示病房医生在为患者诊治时要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凡办理住院手续的医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单上医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吸毒、打架或违法行为造成伤

2、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全额收取患者住院费用。如医生诊断未详细注明,经办人有疑问时,有责任询问患者的受伤原因,并按医保规定收取其住院费用。(四)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严禁请假外出,其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二、出院管理规定(一)患者出院时,病房为医保患者提供出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历中,一份随出院通知单交到出院处,经办人将诊断证明贴在患者结算明细单上,报医保中心审阅。(二)参保人员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后,出院处才可将手册返还患者。(三)患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四)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出院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结算的,出院处应将其手册号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上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保中心。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者,北京市医保中心将追回其相关费用,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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