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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
2、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宣传品,是指以悬挂、张贴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的横幅、条幅、竖幅、布帐、旗帜、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第四条自治区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
3、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县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城市(县城)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县城)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车辆、行人安全,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监督管理
4、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涉及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地
5、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I,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高等
6、级公路经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根据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标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二)利用城市立交桥的;(三)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四)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五)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7、;(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审批部门(审批服务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8、续。本条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管理制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城乡用地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
9、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载体位置关系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第十六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七个工作日
10、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11、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第二十一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二
12、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动火作业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十个严禁”规定。第二十三条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
13、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四条招牌设置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二)协调性原则注重招牌规范设置的同时,强调招牌与区域功能定位、街区风貌和建筑风格的融合,达到视觉协调美观,展现城市品牌形象。(三)特色性多样性原则鼓励设置多样化、精致化、特色化招牌,体现所在街区及建筑的历史、文化及景观特色,凸显城市气韵。(四)精细化原则小而精、巧而新、轻而牢地设置招牌,打造高水
14、平设计方案、高品质工艺水平,体现城市高品质景观风貌。(五)节能环保原则设置招牌应以保护城市环境与节约能源为前提,鼓励选用低碳环保材料和新型节能技术,招牌照明应依据载体色彩、材质特性合理配置光源,避免资源浪费或造成光污染。第二十五条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管理制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部门(单位)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牌备案信息表;(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材料、用字、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四)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15、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并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经营场所固定式招牌(以下简称固定式招牌)设置规范,明确固定式招牌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招牌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招牌设置指引。商业街区的固定式招牌设置
16、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招牌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第二十九条设置固定式招牌,应当符合固定式招牌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六)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17、八)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九)不得影响招牌设施载体安全;(十)法律、法规、规章对招牌设置的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式招牌设置规范,督促招牌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招牌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固定式招牌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未及时拆除的,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第三十一条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
18、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招牌,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第三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固定式招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招牌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本条所称大型固定式招牌,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招牌。第三十四条招牌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招牌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道、乡镇提交招牌安全鉴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招牌的使用单位或商户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动火作业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十个严禁”规定。第五章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管理第三十五条因举办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审批部门(审批服务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置的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条所称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是指由市、县(区)或上
20、级党委、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的的文化、旅游、体育、节日庆典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会议会展或活动。第三十六条申请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经建筑物、设施载体权属单位同意,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除了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机关批准或同意举行会议或活动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二)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经党委、政府审定通过的宣传品设置的方案、内容、载体、设计图和效果图;(四)涉及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应提供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文件。(五)涉及搭
21、建临时构筑物的,应当提供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文件。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制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宣传品的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临街外立面综合整治的临时店招除外);(三)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宣传品的;(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2、(六)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宣传品的。第三十九条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遵循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破坏市容、不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原则,同时确保安全、有序、美观。第四十条悬挂、张贴宣传品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应当确保安全、牢固,不得损坏、污染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第四十一条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到期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建(构)筑物、设施等原状。第四十二条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申请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相关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宣传品的牢固、安全、整洁,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遭遇大风、大雨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
23、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或完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备案管理、技术规范、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优化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日。期满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规定,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