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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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四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该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

2、条款的规制路径,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本案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索引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浙8601民初731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07号案情介绍二原告为某短视频APP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

3、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短视频平台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某短视频APP并自动实施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二原告认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裁判内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被诉行为干扰了该短视频APP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案涉短视频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短视频的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会直接影响数据模型的

4、建立,而抖竹软件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影响了案涉短视频平台对于真实数据的采集,会改变短视频平台算法机制本应有的推荐效果,突破正常的算法推荐结果,干扰了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其次,被诉行为破坏了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抖竹软件自动控制短视频平台账号,实现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万能引流等功能,干扰短视频平台短视频算法推送机制,直接影响短视频平台以真实用户反馈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使平台用户对虚构点击互动短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认可度形成虚假认知,削弱用户推送精准度,骗取短视频平台更多的流量分配,破坏案涉短视频平台短视频生态环

5、境和商业推广体系,实质妨碍、破坏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行,会使案涉短视频产品的用户粘性下降,减损案涉短视频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故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案涉短视频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被诉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会对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数据大模型建立产生不利影响,干扰案涉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案涉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且三被告以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的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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