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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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智能人机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认定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本案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从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认为应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

2、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裁判要旨1 .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2 .人机交互画面独创性是来源于基础画面亦或用户,应当结合用户的表达空间予以判断。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或资源。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和画面的基本表达步骤和呈现进行了设

3、计,用户在人机交互的过程只是把为数有限的图像或图样以自动生成,并在理论上进行无限的排列组合呈现在用户界面,此时用户的表达空间有限,用户在该交互过程画面应当认为未创造性地提供新的连续画面,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来源并非用户操作,而属于基础画面的一种表现方式。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35号案情介绍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线某短视频平台,并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认为窗花剪

4、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认为其不构成视听作品。1/2裁判内容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一审法院认为窗花剪剪作为人机交互形成的视听成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对于基础展示画面而言,其从整体画面来看,其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来看,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从上下衔接来看,画面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安排;从画面感而言,其通过渲染窗框、窗帘、城市背景等,配合进度条和剪纸

5、形状和变换轨迹、展开方式、转场效果和最终页面定格等的细节描绘,体现了整体剪窗花的情景设置和裁剪、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故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对于人机交互形成的画面而言,本案中,窗花剪剪特效主要基于识别鼻尖启动用户交互程序,并根据用户的鼻尖轨迹,在预设的用户界面将该轨迹予以展示并根据程序设置形成最终画面。一方面,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即在剪纸上进行镂空的过程,该过程画面是由用户在体验特效过程中临时生成的,并非制作者事先固定的序列画面,因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

6、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包括呈现的形式、可视化的过程、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其主要进行的是鼻尖轨迹的输入,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故本院认为,用户在使用窗花剪剪特效过程中,未产生超出基础展示画面的新的视听成品,且对于整体画面的展示无创造性的表达,其独创性仍源自特效制作者。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乙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宣判后,北京乙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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