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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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

2、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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