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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助推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件评查与法官惩戒工作衔接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开展案件评查时,既要对案件实体、程序、文书等案件本身的问题开展评查,也要注重发现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和司法瑕疵行为的问题线索。第三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发现法官存在涉嫌违法审
2、判问题线索的,应在7日内移交政治部(督察室)进一步处置。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应当将评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清单和评查报告及时移送政治部(督察室),政治部(督察室)对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后果情况等情形开展调查,经初步核实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第五条经核查,法官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由政治部(督察室)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第六条经核查,法官存在一般过失或瑕疵问题,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政治部(督察室)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对责任人个人每件不合格案
3、件在年底绩效考核扣十分;对责任人个人年内出现二件以上不合格案件视情节给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对责任人个人每起瑕疵案件在年底绩效考核扣三分;对责任人个人年内出现二件瑕疵案件的,进行提醒谈话;出现三件以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或累计瑕疵案件最多的部门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院长签发;需对责任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由院党组决定。第七条经核查,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
4、惩戒的,报本院院长审批后,由政治部(督察室)层报省法院督察室,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经核查,法官未违反审判职责,但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第九条法官因违反审判职责拟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政治部(督察室)应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将法官违纪违法情况层报省法院督察室,由省法院督察室审查是否应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第十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政治部(督察室)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规范审查调查程序,坚持法官惩戒和保护并重,严格区分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准确划分法官责任和司法辅助人员责任,切实提高案件评查和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第十二条将案件评查、法官惩戒与法官考核、法官退额等工作相衔接,全面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一案双查”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等发现的错案或不合格案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为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以后立案的各类案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某某年某月某某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