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892946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人民防空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防工程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无法修复或还建有困难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还建或补偿费用。第四

2、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属于政府m国兑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五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应遵照修复或还建优先的原则,修复或还建不低于原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质量、标准、功能、等级、面积等;因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缴费或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或者还建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民

3、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人防工程赔偿费。第七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动态调整。第八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人防工程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涉及修复、还建或补偿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要求、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4、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或缓征人防工程赔偿费,或者改变人防工程赔偿费收取范围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人防工程赔偿费(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四)违反规定使用人防工程赔偿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防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