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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的工程施工合约书2022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的工程施工合约书正文内容琳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愤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耦: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性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元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
2、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愤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愤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i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羲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按照合同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按照合同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一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的定本合同自生效。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莪及合同文件第1条词语定羲下列词语除双
3、方另有的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莪: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l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发包人:指在1议书中的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常事人以及取得该常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指在1议书中的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常事人以及取得该常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t的:ft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te的:ft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
4、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的定。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愤议书中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议书中的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议书中的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愤议书中的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议书中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6、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的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1议书O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
7、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愤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愤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款的的定处理。第3条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应由发包人在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
8、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ft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4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发包人委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t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具体职权:第5条发包人工作5.1在开工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
9、法说明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瞪其真实性。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辨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II、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愤#?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t好周围邻里关系,并
10、承担相应费用。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辨理审批手续。发包人应完成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承包人辨理,其具体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然/定拨付工程款,瓣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第6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双方的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
11、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M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愤助发包人完成款的定的其他各项工作。第7条施工进度与工期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
12、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It,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
13、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的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承包人应按t议书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i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第8条质
14、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愤议书的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愤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的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承包人应
15、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凡工程质量达不到愤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的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的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O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的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16、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9条试车双方的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一方应承认试车记录。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责采购的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愤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
17、延。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ft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辨理竣工手续。第10条安全生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
18、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11条材料设备供应双方的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
19、),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穗、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由承包人:ft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双方的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
20、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资任。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12条合同价款与交付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i议书内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愤议书内定。双方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在的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整方法:可价合同。合同价款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的定的其他整原因等。双方的
21、定具体整因素及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I付款时间及次数I付款比例I付款金I第13条工程变更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
22、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辨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第14条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
23、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的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1议。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i议书的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定的合同价款疆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
24、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款的的定处理。第15条质量保修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
25、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的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第16条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未按的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还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还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
26、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解。常事人不愿和解、解或和解、解不成的,双方的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i议停止施工、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第17条合同解除发包人承包人1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未按的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工
27、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的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一方依据合同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款的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的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
28、材料、设备由订货方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18条不可抗力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愤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
29、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ft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
30、,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9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癌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的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第20条合同魅止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魅止。合同权利义务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愤助、保密等义务。第2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共份,发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代理人:委代理人::传真:传真:
3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附件一: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I单位工程I建设I建筑面积I结I层I跨度I设备安装I工程造价I开工I竣工II名耦I规模I(平方米)I构I数I(米)I内容I(元)I日期I日期I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I序号I材料设备品种I规格型号I单位I数量I单价I质量I供应I送达I备注IIIIIIlI等级I时间I地点II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IS(工程名耦)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辨法,经l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
32、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的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年;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年;装修工程为: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年;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其他的定:三、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定,承担
33、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ft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的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l其他人员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e代理人:(签字)委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的工程施工合约书.docx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的工程施工合约书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