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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省级新区项目。第三条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项目,鼓励省级新区按照规定积极统筹融合相关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二章安排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本专项主要支持新区围绕发展优势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领域的
2、标志性、引领性、支撑性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及桥梁、污水和垃圾处理、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通信网络、新技术、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二)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包括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招院引所(院所副中心)、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项目;(三)开放平台项目。包括国际合作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物流分拨中心、航空口岸等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对列入省级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本专项予以优先支
3、持。第五条本专项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其他投资专项资金。对于已获本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第六条单个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费用)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
4、实情况、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等),在建项目需补充项目进展情况,拟建项目需说明项目能于申报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三)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四)申请本专项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一)按照投资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的项目相关手续;(二)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审查意见等前期审批要件;(三)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
5、书;(四)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证明;(五)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需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明确本专项投资权益归属,并提供特许经营方案、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七)其他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内容。第九条由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新区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第十条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按程序报省级新区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查评估。第十一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
6、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意见,在文件中注明:“经认真审核,拟申请项目除申请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外,未重复申请中央和其他省级资金,除申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评估:(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项目投资是否合理;(二)提交的文件是否有效、合规、完备,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三)是否重复申请中央和其他省级资金
7、;(四)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统筹本专项资金整体安排情况,结合年度专项投资规模、上年度专项投资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到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和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第十四条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转下达到项目单位,转下达文件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及时在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
8、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报备。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使用专项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调度项目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以下情况。(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工程
9、形象进度;(五)存在的问题。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录入项目信息、按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数据。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提出调整建议并商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统筹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其他项目。第十九条专项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
10、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组织整改,保证政府投资资
11、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应当“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应当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导、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检查督导和监测调度等发现的问题,逐项督促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督促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并通过“项目一张网”监测调度、实地查看、评估督导等方式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本专项投资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
12、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责令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本专项投资,暂停其申报本专项投资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投资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川发改地区规(202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