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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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

2、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系统配送给最终用户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配气管网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向用户供应燃气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利用城镇配气管网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3、(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配气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3年。成本监审时,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资料为基础,对企业监审周期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二章

4、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使用权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类费用、销售类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材料费,是指燃气企业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含配气环节设施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

5、接材料的费用,包括为排除安全隐患产生的材料费用,具体为:燃气计量装置购置、表后灶前材料更换费用。2 .燃料动力费,是指燃气企业配气过程中耗费的水、电、油、气、煤等相关费用。3 .修理费,是指燃气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4 .职工薪酬,是指燃气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赛、生育保险费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

6、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等。5 .配气损耗费,是指燃气企业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因管道燃气损耗折算的费用。6 .安全生产费,是指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配气环节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7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燃气企业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为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前提下、向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租赁库容支付的费用(即储气服务费),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

7、气设施运行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燃气企业自建自用或购买的信息系统成本及维护费用,代收手续费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如检测检验费等。(二)管理类费用,是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三)销售类费用,是指燃气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管道燃气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租赁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

8、。(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水资源税。第十一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二)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三)虽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特许经营权费用;(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八)对外投资等支出;(九)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

9、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十)燃气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十一)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十二)管道燃气置换期间为人工煤气发生的且置换完成后不再发生的费用;(十三)其他不合理支出。第十二条燃气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应计入配气环节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管道燃气配气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共同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

10、量比、资产比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配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O核定。燃气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高于附表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

11、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第十四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第十五条计入定价成本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赛,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使用权资产原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十六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

12、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的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计算。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按照以下分类确定摊销年限:(一)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国家划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不计提折旧也不摊销;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10年摊销。(三)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30年分摊。第十七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

13、项目核定方法如下:(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参考。(二)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超过上限标准的,燃气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三)职工薪酬的核定。1 .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企业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数值;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平均工

14、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燃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无劳动定员标准的可参照全国燃气行业平均管理水平:居民用气按照用户数每600800户1人核定,非居用气按照年售气量每25万立方米1人核定,乡镇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的职工人数可由实施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下限的,按照实际职工人数和定员标准下限的平均数核定;实际职工人数处于劳动定员标准区间以内的,据实核定。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

15、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工资总额的比例依次为14%、2%、8%o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除燃气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意外保险费外,其他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3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实际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4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

16、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但该用工支出与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乘积。(四)配气损耗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气损耗量乘以平均购气单价核定。配气损耗量按照核定的年供气量和配气损耗率核定。新建管网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按5%核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高于5%时,配气损耗率按5%核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低于5%时,核定配气损耗率=(5%+实际配气损耗率)x50%。运行3年(含3年)以上的管网,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按4%核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高于4%时,配气损耗率按4%核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低于4%时,核定配气损耗率二(4%+

17、实际配气损耗率)50%o(五)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最末一年配气业务收入的1.5%o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赛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列入安全生产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六)管理类费用、销售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配气业务收入的5%0o(七)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第

18、十八条燃气企业发生费用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必要时可开展延伸审核。第十九条燃气企业获得的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维修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第二十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的单位定价成本按照核定的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配气量计算确定。配气量包括燃气企业年度销售气量和通过配气管网进行的第三方交易的出口气量。单位定价成本=核定的成本总额核定年配气量核定年配气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5%的,按照年度设计能力的4

19、5%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45%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配送气量确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低于核定配气损耗率时,按照燃气企业实际配气量核定;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高于核定配气损耗率时,核定年配气量=年供气量X(1核定配气损耗率)年供气量包括燃气企业年度购买气量和通过配气管网进行的第三方交易的入口气量。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随之调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1号)同时废止。附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附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序号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年)1燃气管道302储油气水及化学化工容器设施253工程机械、道路运输设备104发变电机组、变电、配电设备及设施、锅炉等205油气水集输处理设施工艺管网、供排水设施工艺管网、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供排水设施156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控仪器设备、安全检(监)测仪器、制造和机修加工设备127计算机类设备58办公设备、生产、生活辅助配套设备159生产经营用房3010非生产用房(办公)5011构筑物(桥梁、架、码头、公路、沟渠)25注:未列示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规定折旧年限上限计提折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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