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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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基本案情】2020年4月,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罗某偿还借款,后法院判令罗某偿还曾某借款数十万元。李某和罗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20日,李某、罗某与其好友陶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陶某向李某、罗某出借50万元,李某、罗某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为陶某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无证据证明陶某履行了出借义务。2021年1月20日,曾某向

2、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15日,某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罗某尚有二十余万元资金未履行。曾某遂向法院诉请撤销该房屋抵押行为。【法院裁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曾某起诉罗某偿还借款之际,李某、罗某与陶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罗某与陶某之间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李某、罗某将共同财产抵押给陶某,该抵押行为阻却了债权人对罗某财产的强制执行,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该抵押行为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曾某可以主张撤销该抵押行为。【典型意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或债权,还应包括不当地增加自身责任财产负担。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或他人虚假的债务设立担保,意图减少自身的责任财产,以期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撤销权。本判决拓宽了债权人维护权利的途径,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营造良好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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