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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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欺诈错误!未定义书签。中文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关键词3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Keywords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合同欺诈概述4(一)合同欺诈的内涵4(一)合同欺诈的成因4(三)合同欺诈的法律特征6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7(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7(二)有欺诈行为8(三)产生损害结果8(四)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8三、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9(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9(一)如何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10四、我国对合同欺诈的立法不足11(一)立法条文过于简略11(一)合同失效导致的不公平11(三)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12五、对立法不足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12(

2、)ju13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信用危机也在社会中日益严重。合同欺诈行为也是屡见不鲜。我国当前对于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是由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本文深入分析国内民事欺诈的学术成果,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重点论述合同欺诈的概念,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进一步明确合同欺诈在理论和实务中的判定方法。同时,对于合同欺诈在立法中的不足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进一步保证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关键词: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完善建议一、合同欺诈概述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

3、律皆对合同欺诈进行了规定。合同法对欺诈的法律规定,规定在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的重申。但是,其只是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规定较为宽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会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我国信用体系薄弱,合同欺诈行为较多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正确的把握合同欺诈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一)合同欺诈的内涵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在合同欺诈的概念上均未明确界定。在1988年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对合同欺诈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骗对方使其陷入到错误状态,使对方当事

4、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欺诈,首先要先有合同欺诈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人必须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最后,欺诈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断裂。对于欺诈的含义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王泽鉴教授民法对于合同欺诈的定义。首先要具有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人要具有欺诈的意思,即有欺诈的故意。最后,受欺诈人也是因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合同欺诈具有二重性。所谓合同欺诈的二重性是指,一方面,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在外表上是合法的。欺诈行为人表面是想与对方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的,使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因此具有合同行为性质。但从另一面来看,欺诈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是非法的。欺

5、诈行为人的行为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状态,误导了对方,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总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欺诈行为人因此获取的非法的利益,受欺诈人受到了损失,破坏了市场的等价交换秩序。根据合同欺诈性质,又可分为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合同欺诈。两者也极易于混同。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欺诈,后面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区分会在专章进行论述。(二)合同欺诈的成因合同欺诈的成因,欺诈行为人主要是对民事合同的内容进行虚假的欺骗。从而达到隐藏其真实意图,达到欺诈的目的。欺诈行为人,隐瞒或者欺骗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从而获取利益

6、。笔者根据欺诈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条款,将合同欺诈的成因分为以下四种。1、合同主体欺诈合同主体欺诈主要是指,欺诈行为人,也就是合同的签订人、履行人。其不具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订立合同的标准。因而采取了假冒、伪造的方式。虚构了合法的合同主体,进行欺诈的行为。具体的表现行为有: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资质,虚构不存在的主体;虚构虚假的履约能力。伪造假的证明材料。借用,盗用有资格资质人的名义,进行欺诈行为。在代理法律关系中,进行无权代理。2、合同质量条款欺诈主要是指,欺诈行为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不正当的叙述和说明。或者是对不符合质量的合同标的物,隐瞒其质

7、量瑕疵。从而使受欺诈方陷入错误的认识状态。例如,欺诈方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但是欺诈方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谎称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从而使自己的伪劣产品得以销售。通常的方式有,伪造产品质量说明书,质量鉴定结论,伪造虚假的代理文件2。3、合同价格条款的欺诈这一方面,主要是虚构假的质量条款,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条款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这种欺诈的方式,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践中,是及其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的方式有:第一,欺诈方提前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后,进行虚假的甩卖、减价。实际上价格并未降低。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模糊文字、计量标准单位,进而使对方陷入对价格条款错误的认识。第三,欺诈方

8、以较低的价格与他人订立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却以高出原有的价格进行结算。4、合同主要标识条款的欺诈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主要是对于产品的主要标识,进行虚假的表述或者调换主要标识,隐瞒真实的事实,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进而订立合同。具体形式有: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欺诈人的伪劣产品换上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使其符合合同订立的标准。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第二伪造生产许可证,条形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志。2参见唐政秋:“讨论合同民事欺诈”,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56页。(三)合同欺诈的法律特征我们要正确的认定民事合同欺诈行为,就必须明确合同欺诈的特点。以

9、此来区别其他合同纠纷。第一,欺诈行为人,进行了虚假的要约邀请,欺骗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进行虚假不实的宣传,发放商业广告。宣传所开发的小区拥有游泳健身设施(实际并无游泳健身设施)。消费者看到商业广告后,信以为真,而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消费者受骗。第二,欺诈行为人发出要约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关键事实进行扩大性的宣传,或者进行虚假说明,隐瞒了要约的真实内容。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对欺诈行为人作出承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第三,欺诈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履行过程中欺诈对方,进而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第四,当前合同欺诈最明显的

10、特点在于,欺诈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质。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先积极履行合同,取得对方的信任,在后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或者不正当的履行,进而攫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欺诈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质。在分阶段建设过程中,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正当的建设。在进行工程的内部后期建设时,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设不符合标准的工程,从而获取利益。第五,欺诈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如规定双方违约的条款、关于合同的处罚条款故意省略和模糊。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条款进行省略,从而使自己处于合同的优势地位。第六,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设计文字陷阱和文字圈套。进而

11、使得对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陷入圈套,进而获取不法利益。3以上就是我国学界及司法界对于合同欺诈特征的总结。了解合同欺诈的特征有利于我们区分其他合同纠纷行为。合同欺诈的实质也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实现其非法的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在合同欺诈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和占有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同时也采取了欺骗的行为手段。那么我们就可以初步认定其是合同欺诈。3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具体的区别有: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客观因素,或者是自认为自己的履约能力较高,但是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的履约后,仍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此

12、时,就是合同纠纷。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欺诈方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或者其根本就没有履约的打算,而仅仅是想欺骗他人合法的财物,占有他人的财产。这就是合同欺诈。”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履约不能,进而造成了损失的。属于合同纠纷。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际并没有履约能力,欺骗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借口,达到欺骗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属于合同欺诈。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何明确的认定合同欺诈行为。就需要确定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关于合同欺诈构成要件的学说有很多。在理论界存在着四要件学说,五要件学说和六要件学说。四要件是王泽鉴教授提出来的,笔者在

13、本文中也主要是参考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在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的论述。所谓的五要件说,就是在原有四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欺诈活动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要件。六要件学说,则是将四要件学说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分为了“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和“受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要求“受欺诈人需要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二而我们采用四要件学说主要是因为,在四要件中隐含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欺诈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相应的限制行为能力。因此,不采用五要件和六要件学说。(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首先,欺诈人必须有在主观方面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主观要件,就是欺诈人在进行

14、合同欺诈时,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理论,人的主观要件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无过错。通过,前述对于合同欺诈概念的论述,欺诈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欺诈心态。也就是说,欺诈人存在主观恶意,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同时行为人故意形态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欺诈行为和结果也是欺诈行为人积极追求的结果。因此,也就没有过失,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4参见王利明: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二)有欺诈行为所谓存在欺诈行为,就是指,欺诈行为人进行不真实的叙述,将假的说成事实,从而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一直保持这种错

15、误的认识。欺诈行为一般是指积极的欺诈行为。例如,欺诈行为人可以谎称捏造事实。但是如果是轻微的虚假夸张,在社会一般大众的正常的认知范围内,达不到使人陷入错误状态的程度的。就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同时,还包括消极隐匿事实的欺诈行为。所谓消极隐匿事实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契约上或者在交易习惯上存在必须告知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此类义务,就认定为消极的隐匿事实。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房屋为回迁房的事实,而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与之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房,收取预收款。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就是消极的欺诈行为,房地产公司隐瞒事实,从而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三)产生损害结果欺诈人的行为导致实际侵害结

16、果的发生。行为人欺诈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必须要有产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履行,进而导致受欺诈人受到实际的损失。(四)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合同法中的欺诈行为要成立。必须欺诈行为与欺诈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链条。首先要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在欺诈人进行欺诈后,受欺诈人必须在主观上相信欺诈人。同时基于信任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欺诈人得逞。这几个环节是必须环环相扣,如果因果关系链条发生破裂,则就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欺诈。合同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源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如果是合同相对人自己

17、对合同条款疏忽大意,没有充分理解,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因果关系不成立。但如果相对人是对合同有理解错误,但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其错误的理解程度继续加深。那么这也构成欺诈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人,必须自己陷入错误。如果,欺诈人进行了欺诈,但相对人并未相信,并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发生合同法上所认定的法律后果,或者是发生了损害后果,但是并非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同时还要明确的是,合同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基于对欺诈人的信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对欺诈人的信赖,也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三、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规定

18、于我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了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2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第一,行为人假冒

19、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假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第二,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第三,行为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先以签订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为诱饵,诱骗合同当事人与之继续签订合同的。第四,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收取对方的财物、货物或者预付款之后逃匿的。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四个。主体要件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诈,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性,这种故意,可以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客体要件是侵犯

20、了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性权利,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进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了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5。(二)如何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主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通过诈骗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订立合同仅是一种手段,而且行为人也没打算真正的履行合同。而合同欺诈则不同,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获取较高利益的目的。具体来看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在主观方面的差异。1、两者的主观动机不同有无占有的目的,是其主观动机方面的差异。在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通过履行合同从而实

21、现了获利。其主观恶性较小,后果也相对不严重,其行为人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但是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则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人根本不愿意履行合同。这是两者主观动机的不同。2、两者的故意形态不同两者的故意形态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欺诈的主观行为,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行为人是有目的性的告知对方当事人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直接故意的状态下,行为人直接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状态下,则是利用受害人陷于错误的状态,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态是积极的追求非法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形态只有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3、两者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中的故意,可以产生于订立

22、合同之初,或者订立合同之中,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临时起意产生了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性。而合同欺诈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订立合同之时或者订立合同之前。故,两者在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其欺诈的行为远没有刑事犯那么重。民事欺诈行为还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而合同诈骗罪则不同,其行为的性质较重,已经不受民事法律的规制。也就是说5祝铭山:合同诈骗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6何蔚英:“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辨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合同诈骗罪的诈骗的行为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应

23、当由刑法来调整和规制第三,骗取财物后的处理后果不同。合同诈骗中的犯罪人,在进行犯罪之后,获取的大量的钱财,往往进行挥霍浪费。或者将巨额财产据为己有,或者进行携款潜逃。同时,也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想法。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而合同欺诈行为,其欺诈的数额较合同诈骗罪的较小,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也不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其主要是进行购买设备或者原材料,进行扩大再生产。第四,后果不同。合同欺诈,产生民事责任。可以导致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欺诈人对其后果要进行赔偿损失等。但是,合同诈骗罪则后果较为严重。其受刑法的规制,需要根据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我国对合同欺诈的立法不足(一)立法条文过于简略对于合

24、同欺诈的法律条文规定,主要是民法总则、合同法、。而民法总则对于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第148条,149条。合同法对于合同欺诈的规定主要是第52条,54条。对于欺诈的法律后果是赋予了受欺诈人撤销权,和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113条对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则是由消保法加以规制的。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欺诈的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及撤销权的行使。同时对于第三人欺诈导致的撤销权以及第三人欺诈中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未进行规定。对于反欺诈的立法是不足的二同时,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于第三人欺诈的法律规定也较为简略。缺乏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一方

25、当事人受到了欺诈。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受欺诈的一方只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对于恶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这样就使得恶意第三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不利于诚实信用交易秩序的形成。(二)合同失效导致的不公平我国在进行合同欺诈的无效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对于国家利益的规定较为宽泛,不够明确。首先,没有规定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对于国家利益的主体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一定的歧义。例如,国有7许立鳏:“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8卫晓杰:“浅谈合同欺诈的控制体系”,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0期。企业与私营企业订立合同,如

26、果发生了因为意思不够明确导致国有企业的利益受损,而将其归咎于欺诈行为,进而导致合同无效。那这样就不太妥当。同时,合同法属于私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国家利益进行规定,就容易造成行政法和刑法的重复规定。有损于合同法的独立性。其次,国家利益的受损来衡量合同的实效行为,也严重的损害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缺乏科学性。干涉了买卖双方的意思自治9。(三)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首先,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于合同欺诈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欺诈的情形中,合同被依法撤销后,有可能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需要专门针对合同撤销中,

27、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加以立法上的明确。其次,参考日本民法典第96条对于欺诈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条款。其规定了,因为合同欺诈而撤销合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我国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于平衡善意第三人与被欺诈人的利益。这对于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五、对立法不足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一)应对措施1、现有法律体系内的应对措施在当前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及相关单行法律的法律框架的体系范围内。针对,合同欺诈的行为。首先,民法通则148条对其欺诈后果规定和149条对于第三人欺诈后果规定具有总的统领的作用。其次,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是对合

28、同欺诈行为效力的及后果的详细的规定。这就赋予被欺诈人撤销权和宣告合同无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追究欺诈方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在合同法113条和消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规也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反欺诈法律体系内,针对现在多种的欺诈行为,可运用消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2、因第三人欺诈合同效力问题的应对措施9王长勇、林建伟: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针对应第三人欺诈的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关注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在其义务范围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告知义务。同时要充分的根据交易习惯和生活习惯进行分析判断。(二)完善建议1、

29、完善合同欺诈的法律文本针对前述我国合同欺诈的立法不足,内容规定较为简略的情况。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要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充实。首先,应明确欺诈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欺诈的意思表示撤销、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这些内容。进一步使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定更加的系统化,具体化。这样才能充分的保护民事行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在完善内容上,应当明确不仅仅保护被欺诈人的利益,而应当也考虑到实施欺诈行为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合同相对人等多方主体。虽然被欺诈人的利益是保护的重点,但仍应充分考虑其他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各方利益。2、删除

30、导致合同无效的内容根据,我们前述的分析。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国家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如何界定国家利益以及如何明晰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这不仅在理论界上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着困难和疑惑。因此,在进行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可将此部分予以删减。避免公权力进入私有领域对私权利造成侵害。同时,对于此类问题可通过刑法和行政法予以规制。3、加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加强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各方的利益。不仅有利于交易稳定性的维护,更加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对合同的信赖。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善意第三人主体的界定,该善意第三人

31、是不知道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的。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因为重大过失,不知晓相对人与欺诈人之间订立了因欺诈而可撤销的合同,那么第三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第二,应当充分考虑到在合同撤销后,对于善意第三人与撤销权人的利益要加以平衡。同时加强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同时,不能限制撤销权。第三,借鉴日本民法典,撤销权人撤销合同后,此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方面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也产生了诚实信用程度降低的现状。对于合同法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实现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受欺诈方的利益。本文深入对比国内关于民事欺诈的学术成果,结合我国当前

32、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合同民事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最后针对我国合同欺诈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建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L2李永军: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5.3王利明:民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祝铭山:合同诈骗罪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王长勇、林建伟:合同法原理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5.6唐政秋:讨论合同民事欺诈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5).7王克: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0(6).8卫晓杰:浅谈合同欺诈的控制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

33、9(20).9范炜:浅论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及救济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5(1).10唐小冬: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的表达路径J,理论与改革,2015(6).11唐国栋: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限探析一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29).12许立鲤: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M,吉林大学,2008.13何蔚英: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辨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7.14王吉州:合同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15唐文发:合同欺诈行为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2007.16王一如: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7高厚贵:论合同欺诈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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