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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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第三条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o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

3、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第四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2境外进口料件价格-2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2境外进口料件价格+2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o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向境内合作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

4、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料件价格,以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采购自境内合作区外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五条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建立的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应当满足合作区内企业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公服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第六条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公服

5、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在有关货物出合作区内销前,合作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以下简称确认编号)。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合作区内企业可无需重复申请确认编号;上述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均需按规定申请确认编号。合作区内企业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如实申报备案信息、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

6、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缴纳相关税款。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申报地海关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进境关别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关联备案号填报“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数字+5位流水号”组成的确认编号,需填报一个以上确认编号的,自第二个确认编号起均填报在备注栏;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代码:496)”;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OIlO)”;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代码:5)”;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O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相关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海关根

7、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第九条海关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第十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第十一条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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