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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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七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0年9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盐城市自规局)发现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南洋镇柴坝村二组境内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折12.81亩)堆放砂石及硬化水泥场地、新建办公房。经勘测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园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8平方米。盐城市自规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盐亭国土资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

2、用的土地退还,并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022年2月M日,盐城市自规局向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故盐城市自规局于2022年3月1日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审查过程中,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盐亭国土资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辩称的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的问题。案涉查处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

3、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期限,系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便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盐城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期限。裁定:盐亭国土资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虽发生时间很早但一直持续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收回农用地的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时间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不法状态被恢复原样之前,该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亦是如此。本窠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应依法作出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准予强制执行裁判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对乱占耕地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依法保障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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