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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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4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6-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图附图3项目所在地四周实景照片附图4建设项目水环境功能区划位置图附图5德清县“三线一单”综合管控单元图附图6-1建设项目园区平面布局图附图6-2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局图及噪声监测点附件附件1浙江

2、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附件2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附件3土地证附件4危废协议附件5主要原辅料化学安全品说明书附件6VOC承诺书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项目代码2101-330521-07-02-55216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自治区)湖州市德清县(区)新市镇(街道)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20度18分36.637秒,30度38分4.74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建设性质EI新建

3、(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01-330521-07-02-552169总投资(万元)12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38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面积(m2)32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德清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环境影响报

4、告书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1日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概述1、规划范围德清新市工业园区位于新市镇镇区东北部,东南至京杭大运河,西南至青龙漆港、德桐公路、齐界桥,北至新善公路,规划总面积6.58平方公里。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8-2035年。近期为2018-2022年;远期为2023-2035年。3、规划规模用地规模: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58.32公顷,至规划期末2035年,园区建设用地面积为598.68公顷,水域面积59.6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面积为400.6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67.56%

5、。人口规模:参照德清县新市镇城镇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园区的产业特征和就业需求,确定园区近远期居住人口分别约为3万人、4万人。4、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大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招商力度,努力拓展产业链条,改革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力争到规划近期升级为浙江新市经济开发区。(2)近期具体目标产业效益目标:到2022年,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18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20亿元。培育龙头目标:到2022年,产值超亿元企业达到40家,其中超10亿元企业3家。创新能力目标:到2022年,力争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申报省级科技型企业3家,新增各级研发中心3家。

6、5、园区定位园区定位为:以高端装备、高新建材、生物医药为主导,以食品加工及包装、轻纺服装为特色的浙北一流生态工业园区,承接上海产业转移先行区和德清东部产业主平台。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是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在产业结构体系中占有一定比重、增长率高、关联度强、技术进步快的产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园区重点发展高新建材、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产业这三大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产业规模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并起着支撑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园区支柱产业包括食品加工及包装产业、轻纺服饰产业。此类产业均为新市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是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工程,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7、工艺升级和节能改造。7、规划结构规划功能结构为:三心三组团两板块。三心:三个公共服务中心结合纵向主要道路布置。三组团:园区由板桥漾、乐安港划分为的西部、中部、东部三个工业组团。两板块:产业优化板块主要包括优化升级现状已建工业的区域,位于工业区西南侧;产业拓展板块主要指规划拓展新建的工业园区。二、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本次评价通过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结合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基本要求一并分析)、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进行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其他符合性

8、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浙政发201830号文),本项目所在地不在划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声环境质量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本项目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均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厂区污水经预处理后纳管排放,设备噪声经降噪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出现

9、降级现象,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根据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环202012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4)t属于“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及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7:表1-7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及符合性分析内容管控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

10、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加强提升改造类项目管理,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属于二类工业项目。项目周边均为工业企业,20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符合染排管污物放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

11、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属于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通过相应处理后均可达到达标排放,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可以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境险控环风防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本项目原材料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原料,风险较低。符合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

12、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用水较小,项目用水来自市政给水,能源来自市政电网,不采用煤炭供热。本项目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符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O52120004)”总体准入要求。二、环评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1.1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

13、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也不属于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的产业导向。因此,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地方产业政策。2.2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2.2.1、 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各类污染物产生量不大,且通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后,均能达标排放,符合所在环境主体功能区划要求。2.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选址位于湖州市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利用自有厂房进行建设,根据不动产权证,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2.2.3、 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湖州市浙江省

14、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利用自有厂房进行建设。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的造纸、印染、染织类产业项目,也不进行高污染化工产品生产。本项目的建设,可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而且项目在建设前已经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符合城乡规划。因此,本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2.3 “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表18“四性五不批”要求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

15、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上实施是基本可行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法律、相关地方法规、相关技术规范、相关产业政策,从实际出发,环境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工程性质较为简单,营运期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已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

16、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审批要求五不批(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项目位于湖州市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为二类工业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项目符合总量控制制度要求,满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符合审批要求(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常规污染物质量现状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地水环境质量达到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山类标准,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各侧环境本底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较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符合审批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符合审批要求(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18、,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审批要求(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建设项目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审批要求三、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于2016年12月28日共同印发了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

19、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太湖流域,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

20、C3435),不属于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且项目营运期仅排放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应要求。四、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中关于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有:(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2)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

21、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

22、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设置规范排污口;项目符合太湖流域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

23、新市工业园区内且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不属于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的。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符合性分析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浙长江办2OI921号),对照实施细则的准入要求,本项目与该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见表l-9o表1.9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的对照分析表序号具体要求项目实际情况结论1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

24、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符合要求2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本项目不涉及H介要求3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地质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禁止在I级林

25、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设置的区域。符合要求4第六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一)禁止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条件,严控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采伐林木等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禁止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三)海洋公园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禁止开设与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

26、特别保护区。符合要求5第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本项目不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求6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四)禁止贮存、堆放

27、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冲洗船舶甲板;(五)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求7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禁止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求8第十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

28、口,以及围垦河道、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因江河治理确需围垦河道的,须论证后经省水利厅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围湖造田的,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田还湖。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求9第十一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国内:(一)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三)禁止挖沙、采矿;(四)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

29、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要求1()第十二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要求Il第十三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准

30、入条件采用正面清单管理,禁止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禁止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对生态系统功能有扰动或破坏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擅自建设占用和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从事生产,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符合要求12第十四条禁止新建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设置的行业。符合要求13第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

31、局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设置的行业。符合要求14第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落后项目。符合要求15第十七条禁止核准、备案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

32、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涉及符合要求16第十八条禁止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需新建的,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设置的行业。符合要求综上所述,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中的准入要求。六、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的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严格执行浙

33、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对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中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的相关内容: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

34、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有机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采用粉末涂料,采用静电喷涂工艺,符合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的要求;废气设计收集效率均不低于80%o因此本项目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七、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对照污染整治方案进行符合性分析,见表1-10。表1-10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表序号标准内容实际情况是否符合1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

35、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采用密闭喷房内喷塑进行涂层,属于环保型原辅料,从源头上控制了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符合2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净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总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75%。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各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VOCs总净

36、化处理率不低于80%0符合3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本项目不产生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项目建成后,各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符合4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法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废气处理方案。符合5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附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企业投产后将按要求执行,并做

37、好相应购买及更换台账。符合八、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目g(2015)402号)符合性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浙江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评价对照该整治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11。表1-11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墓爰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源头控制1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本项目主要使用粉末涂料进行作业符合2汽

38、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水性涂料必须满足环境标准技术产品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的规定)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本项目不属于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业,且不实际水性涂料,仅使用粉末涂料符介涂装行业3涂装企业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淘汰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本项目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工艺,且喷涂设备自带回收系统,涂料利用率高符合总体要求4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不涉及符合过程控制5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

39、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涉及符合6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不涉及符合7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本项目有专门的喷涂间。并配有负压抽风系统符合8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滚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不涉及符介9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本项目喷涂设备设有回收系统,喷涂作业结束涂料送回储存间符合1()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不涉及符合废气收集11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

40、、处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集、处理本项目废气按要求分类收集符合12调配、涂装和干燥工艺过程必须进行废气收集本项目涂装和固化工艺皆已进行废气收集符合13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本项目涂装废气收集效率可达90%符介1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X)-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本项目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满足导则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有走向标识符合废气处理15溶剂

41、型涂料喷涂漆雾应优先采用干式过滤或湿式水帘等装置去除漆雾,且后段VoCS治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处理的方式本项目无溶剂型涂料的使用符合1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本项目无溶剂型涂料的使用符合17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本项目无溶剂型涂料的使用符合18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符合HJ/T1-92要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排气筒进出口要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

42、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等相关要求,正常工况下预计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符合监督管理19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企业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符合20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企业将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

43、、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监测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将监测相关污染物指标并核算VoCS处理效率。符合21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企业将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按照要求管理。符合22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并备案企业将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

44、业将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符合彩钢23彩钢生产线配置辐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的自动化系统支24涂装烘干废气采用焚烧法处理25企业必须配备密闭的喷漆房和烤漆房26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间废气应收集处理汽车维27喷烘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C28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m3h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l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本项目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故不涉及。不涉及汽29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

45、B24409-2009)要求车制造3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gm2以下31提升配漆工艺,所有企业采用集中的自动供漆系统32汽车制造采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如“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涂装工艺33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电器与元件34采用“热气流一真空一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支家具35木质家具行业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故不涉及。不涉及36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本项目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故不涉及。不涉及说明:I、力r”的条目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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