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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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二、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48-.、环境质量状况_57_四、评价适用标准-66-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73-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89-七、环响分析90-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112-九、结论与建议-114-附图:1 .建设项目交通地理位置图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图3 .建设项目水功能图4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5 .大气评价范围及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示意图6 .建设项目雨污管

2、线图7 .安吉县生态保护红线图8 .建设项目环境管控单元图9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照片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项目申请报告3 .“三同时”竣工验收承诺书4 .项目备案通知书5 .厂房土地证复印件6 .原有环评批复7 .原有项目环评验收意见及签到表8 .公众参与公示证明9 .检测报告复印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3300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备案机关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代码2020-3305

3、23-21-03-137169建设性质改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业建筑面积(平方米)50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美元)1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29%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21年4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概况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吉森木饰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企业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竹制窗帘和家具饰品的生产和销售,产能为年生产竹窗帘64万件、家具饰品160万件。经过几年的生产运营,为进一步迎合市场需求,同时着眼企业自身的发展,企业决定进行扩建,并于2005年5月委托湖州市环境科学

4、研究所编制了安吉森木饰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5年6月22日安吉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安吉森木饰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审批文号为“安环建(2005)6-23号”)同意扩建项目建设,扩建后企业产能为年生产竹窗帘90万件,家具饰品160万件,竹窗帘配件5万套,塑胶制品1万件,木门窗1万件。企业于2007年11月向安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2007年12月1日安吉县环境保护局对企业部分实施项目出具了安吉森木饰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验收意见(审批文号“安环验(2007)27号”)。因发展需要,2009年9月25日企业进行名称变更,由“安吉森木饰品

5、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吉森木窗饰有限公司”。2019年1月,企业前身安吉森木窗饰有限公司扩建在产项目实施了整体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8月4日企业进行名称变更,由“安吉森木窗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主要是木质产品(家具饰品、木门窗),产能为年产木质产品161万件(家具饰品160万件、木门窗1万件)。其他竹制窗帘、竹窗帘配件、塑料制品、五金类配件不再生产。现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拟开展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生产线项目,本项目拟利用原有厂区内西侧的5000平方米闲置厂房组织生产,新增推台锯、封边机等设备,形成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的生产能力。(厂房中心坐标

6、东经:119.665790。,北纬:30.619968)。本次项目实施后企业产品方案为:年产木质产品161万件(家具饰品160万件、木门窗1万件)和10万套木质板式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项目无电镀及喷漆工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十八、家具制造业,21,36,木质家具制造211,其他”,综上所述,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为报告表。根据关于发布V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V省生态环境主管

7、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浙环发(2019)22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权划分的通知(湖环发(2020)14号)、浙环发(2020)7号,浙政函(2020)41号,湖治气办(2020)6号等文件规定,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目录、也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目录,因此本项目环评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负责审批。2.编制依据2.1 法律法规2.1.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

8、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17年6月27日修正,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9、29日修订,2012年2月29日修正、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9日修正、本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1.2 法规政策(国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发布);(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06月16日发布);(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5)国务院关于加

10、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6)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7)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

11、6)81号);(1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4)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15)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1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19)关于落实大

12、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30号);(2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197号);(2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163号);(22)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95号);(23)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2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5

1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26)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7)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办环评(2017)84号);(28)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大气(2017)121号);(29)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30)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原环境保护部

14、,环环评(2018)11号);(31)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32)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33)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34)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起实施);(35)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36)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

15、治理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6号);(37)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0)33号);(38)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改地区(2013)2684号);(3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0月30日发布);(4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月12);2.2.3法规政策(浙江省)(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2)浙江省人

16、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2015年6月29B);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

17、政发(2016)12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0)关于修改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09月30日修改);(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0号);(1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Ol月Ol日起施行);(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

18、8)5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V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03月Ol日起施行);(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2020年05月14日);(1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废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09)76号);(18)关于印发V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2)10号);(19)关于印发V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19、的通知(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3)54号,2013年11月4日);(20)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4)47号);(21)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7)23号);(22)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7)29号);(23)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原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7)41号);(2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浙环发(2019)22号);(25)关于印发V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的函(浙大气办(2020)2号);(2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局管控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环发(2020)7号,2020年05月23日);(27)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1.1.1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2.2.4 法规政策(湖州市)(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湖政发(2012)51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

21、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7号,2013年OI月15日);(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109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7)20号);(5)关于印发2018年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8)14号,2018年3月19日);(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17号)(7)

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3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7号);(9)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大气(2019)53号,2019年6月26B);(10)湖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1月11B);(三)关于印发V湖州市2020年空气质量提升集中专项攻坚方案的通知(湖治气办(2020)6号);(12)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权划分的通知(湖环发(2020)14

23、号);(1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湖环发(2020)24号);(1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安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13)52号,2013年10月21日);(15)安吉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安吉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16)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经济开发区重点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9)15号);(17)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9)18号,2019年08月22日);(18)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安吉县“三线一单

2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0)18号,2020年09月02日);2.2.5 技术规范(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大气环境(HJ2.2-2018);地表水环境(HJ2.3-2018);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声环境(HJ2.4-2009);生态环境(HJI9-2011);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I69-2018)

25、;(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1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1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公告2017年第43号);(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1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

2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HJ944-2(H8);(1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iI2220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lo86-2020);(23)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2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2.2.6 技术文件(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27、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OO7);(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995);(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2.7 其他(1)安吉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4调整版);(2)安吉县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4-2020);(3)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与我单位签订的环评合同;1 4)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3 .建设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生产线项目建设性质:改建建设单位:浙江森工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总投资:100万美元(2)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拟利用原有闲置

28、厂房5000平方米组织生产,形成年产10万套木质板式柜的生产能力。具体产品产量详见表I-Io表1-1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单位年产量扩建项目实施后企业产能扩建前扩建项目1家居饰品万件1601601602竹窗帘万件90003竹窗帘配件万套5004塑料制品万件1005木门窗万件1116木质板式柜万套01010表1-2项目组成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备注1主体工程生产车间木质板式柜生产区5OOOm2/2公共工程给水由市政管网供给/依托现有排水雨污分流,污废分流/依托现有3环保工程废水化粪池/依托现有废气双道活性炭处理设备45000Nm3h新建(1套)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点50m2依

29、托现有危废仓库50m2依托现有(3)项目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见附图4,从总图中可以看出:本项目选址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本项目位于厂区西侧厂房,厂房内北侧为封边车间,其他区域为木工车间,成品及原料仓库位于厂房内西侧,危险固废及一般固废仓库依托现有,位于厂区内东侧厂界边,企业将主要噪声源及废气产生源布置于距离敏感点较远一侧,项目平面布置较为合理,功能定位明确,独自形成物流和人员通道;企业车间整体布局紧凑,节约用地。环评认为,本项目在充分考虑地形、生产工艺特点等基础上,本着生产工艺流畅、布置紧凑、人物分流、环境整洁美观、减小对外环境影响等因素布置厂区总平面图,从总

30、体上来看是合理的。4 .主要生产设备为配套本次扩建项目实施,企业拟新增设备详见表13。表13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台)1多片锯12断料锯/23排钻/14水平钻/25母禅机/16公梯机/17钻孔机/18组装机/19六轴四面刨床/110电动式叶片打孔打钉机/111空压机BK15-8112手动封边机/113双端梯槽机/114打孔打钉机/115高速电脑裁板锯/116台锯MJ613117自动封边机NB6CJM318较链机/119立轴铳/120多排多轴钻/121六面数控钻孔中心/122脉冲式布袋除尘设备/123双道活性炭吸附设备/15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1)原料消耗量本项目各类

31、原辅料年耗用量详见表l-4o表14建设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序号名称年消耗备注1人造板60万平方米/2PVC封边条300万米/3热熔胶6吨辅助材料,封边用,100%利用4成品五金12吨辅助材料,连接、装饰用5包装纸板50万平方米产品包装用6活性炭1.69吨/7生活用水1260吨公用工程8电120万度(2)使用热熔胶成分表L5热熔胶主要成分列表序号材料名称含量1基本树脂602松香203石蜡1()4抗氧剂10(3)项目热熔胶用量与产品匹配性分析根据对安吉板式家具行业类比调查,一般热融胶用量为540gm2粘合面。本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木质板式柜,按照全部需进行封边计算,每套的粘合面平均约为0.In?,由此

32、计算出,项目热熔胶的使用量约为5.4ta,与建设单位提供的热熔胶基本匹配。6 .生产组织方式及劳动定员本项目职工定员70人,实行昼间制生产制度,年生产时间为300d。厂区设食堂和宿舍。7 .项目建设期及投产时间项目系利用自有的闲置厂房5000m2组织生产,不涉及土建施工,预计将于2021年2月正式投入生产。8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业,对照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和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等,本项目不属于第二类一限制类、第三类一淘汰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33、9 .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系利用自有的闲置厂房组织生产,其土地利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根据生产工艺,本项目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不属国家、省、市、县落后产能的限制类、淘汰类二类工业项目,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在原有项目内调剂解决;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项目。符合安吉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所在地污水管网已经接通至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已经纳入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总量内。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10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项目

34、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根据安吉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方案,项目周边无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红线区,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对建设项目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各项污染物均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根据2019年安吉县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的监测数据,臭氧、PMl、PM2.5超标,其余三项基本污染物均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安吉县环境空气属于未达标区,随着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方案实施与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必将会进一步得到改善,最终实现达

35、标。本项目废水仅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后排放至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气包括木工粉尘和封边废气,经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在企业结余总量内;噪声包括各设备机械产生的噪声及废气处理设施噪声,企业拟将强噪声设备布置于远离西侧敏感点的厂区一侧内,并做好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其影响;固废中各固废均委托相关部门回收及处理,不对外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经处理后均不会改变所在环境功能区的质量。因此项目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期会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所在地为工业园区,用电用水供给充裕,本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在区域资源利用上线的承受范

36、围之内,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安吉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安吉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单元编码:ZH33052320001,其具体管控要求以及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6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空间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符合,根据生产工艺,本项目为扩建布局要限期搬迁关闭。除阳光三区和范潭区块外,N轻工中除三类工业项目外的二类约束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工业项目,不属国家、省、市、县落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阳光三区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所

37、有污染物排放量在园区内调剂解决。范潭区块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新建和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所有污染物排放量在园区内调剂解决。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后产能的限制类、淘汰类二类工业项目,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在原有项目内调剂解决,即项目实施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区加快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

38、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不相关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不相关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不相关表二类工业项目分类表项目类别二类工业项目(污染和环境风 险不高、污染物排 放量不大的项目)主要工业项目27、煤炭洗选、配煤;29、型煤、水煤浆生产;30、火力发电(燃气发电、热电):46、黑色金属压延加工;50、有色金属压延加工;I金属制品(不含带有电镀工艺、使用有机涂层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

39、锌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不含矿产采选;不含58、水泥制造;不含68、耐火材料及其制品中的石棉制品;不含69、石墨及其非金属矿物制品中的石墨、碳素);K机械、电子(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85、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单纯混合和分装的);86、日用化学品制造(单纯混合和分装的);M医药(不含“9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的化学药品制造);N轻工(不含96、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112、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

40、,造纸(含废纸造纸);115、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116、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118、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鞋制);119、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120、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不含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122、鞋业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140、煤气生产和供应(煤气生产);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等。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湖州市安吉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11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41、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表1-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号具体要求相符性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本项目为板式家具生产项目,非港口码头建设项目。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运输部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

42、目,结合城市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符合,本项目为板式家具生产项目,非港口码头建设项目。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O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地质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

43、管理机构界定。符合,本项目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所在地属于工业园区,并非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4在海洋保护区内:(一)禁止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条件,严控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采伐林木等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符合,本项目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所在地属于工业园区,并不在海洋保护区内。(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禁止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三)海洋公园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禁止开设与海洋公园保护目

44、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符合,本项目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所在地属于工业园区,并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四)禁止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冲洗船舶甲板;(五)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符合,本项目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工业园区,所在地属于工业园区,并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7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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