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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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九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理由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

2、,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裁判要旨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

3、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短视频模板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应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案情介绍某甲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能够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系某甲APP的运营者。2020年,制作人“阿宝”在某甲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该短视频相关著作权,其主张杭州某科技公司、杭

4、州某股份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某乙APP上传“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点击播放该短视频,亦可以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模板本质上属于短视频,其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性化元素的短视频。立足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

5、高的判断标准。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短视频模板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对某甲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而成,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明显差异。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在其运营的某乙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诉侵权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院遂于2021年4月16日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杭州某股份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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