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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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提升计量服务仪器仪表产业的能力水平,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是面向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为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测量系统、标准物质研发、设计、试验、生产使用、运行维护、改造升级提供基础性计量保障,推动仪器仪表产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申请、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2、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应聚焦重点产业领域的先进测量技术需求,以推动先进计量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促进仪器仪表企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研发、计量数据资源建设应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一)开展仪器仪表计量保障需求分析。深入了解湖北现代产业体系计量技术需求,及对应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趋势,编制仪器仪表计量保障需求报告,明确仪器仪表产业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等重

3、点任务。(二)建立量值保证机制。加强重点领域仪器仪表测量原理和测量技术研究,研发关键共性计量技术。开展仪器仪表新产品研发、设计、试验、生产环节定制化计量测试服务。开展仪器仪表的关键计量指标、可靠性、稳定性、测量功能等综合评价,提出优化改进方案。开展相关标准物质研究,制订仪器仪表计量保障技术、管理规范。(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针对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开展测量设备量值溯源、测试方案评估、测试成果计量评价、验收方案咨询等技术服务。(四)助力仪器仪表企业数字化转型。协助企业汇集研发、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计量数据,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计量技术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仪

4、器仪表企业试验数据、检测结果的互认机制,推动仪器仪表产业计量数据资源共建共享。(五)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创新发展。以重点产业领域计量需求为牵引,协同仪器仪表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产业计量服务综合体,开展检定校准、试验检测、咨询评价协同服务。参与大型仪器仪表(测量系统)的设计、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改造升级,为大型仪器仪表运行提供性能验证、校准测试等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测量技术与方法。(六)提供计量监督技术支撑。支撑重点计量仪器仪表新型监管措施实施。培养仪器仪表产业计量工匠,开展仪器仪表产业计量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培训。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仪器仪表产业计量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批筹第七条省

5、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服务的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规模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大需求;(三)具有相关产业集群及仪器仪表产业的计量技术服务能力;(四)具有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五)具有保障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运行的管理能力。对于将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申请单位经各市(州、直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资料审核合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湖北省

6、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联合筹建的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经审议后批准筹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印发批准筹建文件,同时下达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第四章筹建和验收第十一

7、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

8、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验收评审细则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检定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第十

9、六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每年11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

10、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实验室组织结构或性质、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二十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发展与创新的支持。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数据安全管理,批准成立的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与批准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未经管理部门允许或未向社会公布之前,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数据,擅自泄露数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二条省级仪器仪表

11、计量保障实验室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运行情况,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计量测试服务能力的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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