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13617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36.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docx(4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民宗规20233号)各设区市民宗局: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

2、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时期

3、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实施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等;(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三)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方法、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对象、数量;(五)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

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情形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有第(三)(四)(五)项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依法从重处罚考量情节:(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者伪造证据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

6、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倍数和最低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

7、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和最低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按照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幅度实施处罚

8、。同一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和调取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材料。第十三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认定裁量情节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9、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四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核。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五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权适用予以说明:(一)经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二)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卷宗。第十六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多种形

10、式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十七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法制审核、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不当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及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

1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苏民宗规(2020)4号)同时废止。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整顿,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

12、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三)裁量权基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且负有责任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三)裁量权基准1 .情节轻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

14、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2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三、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裁量权基准1 .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初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5、,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2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3)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的。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

1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2)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较恶劣影响的;(3)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4)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6)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者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

17、响的。四、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

18、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改正,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改组管理组织,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19、、宗教活动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五、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

20、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裁量权基准1 .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院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依法吊销其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六、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21、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

22、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虽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或因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七、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一)处

23、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

24、为实物投资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违法行为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 .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

25、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八、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

26、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或者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该

27、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九、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

28、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项目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局限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项目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29、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十、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

30、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三)裁量权基准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价值人民币不满10万元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

31、得和非法财物。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经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十一、对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

32、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三)裁量权基准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33、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经责令改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仍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或者因拒绝监督管理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 .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十二、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活动,

34、撤销临时活动地点,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裁量权基准1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初次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十三、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35、一)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三)裁量权基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十四、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一)处罚种

36、类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裁量权基准1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不满L5万元的

37、罚款。2 .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L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3 .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

38、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量权基准1 .参加活动人数不满2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参加活动人数在20人以上不满5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39、,处不满L5万元的罚款。3 .参加活动人数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5万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4 .参加活动人数在10。人以上的,或者有未成年人、境外人士参加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没收违法

40、所得。(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量权基准1 .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参加人数不满1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参加人数不满10人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参加人数10人以上不满5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41、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3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参加人数10人以上不满50人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参加人数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4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

4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量权基准1 .违法情节轻微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八、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

43、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裁量权基准1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且参加违法宗教活动人数不满2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且参加违法宗教活动人数20人以上不满5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和非法

44、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3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且参加违法宗教活动人数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4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且参加违法宗教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45、,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裁量权基准1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完工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不满8%的罚款。3 .违反规定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

46、设、旅游等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十、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裁量权基准1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2 .投资、承包经营宗

47、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二十一、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停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三)裁量权基准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十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