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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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一、婚前保健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应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反应或阳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有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阳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具体服务流程如下:(一)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

2、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对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一)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对配偶科普乙肝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二、孕产期保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提供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采集孕妇血样标本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血样

3、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一)检测服务流程对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梅毒和乙肝筛查试验阳性的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如下:1 .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2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采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当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未采用梅毒螺旋体颗

4、粒凝集试验(TPPA)且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为阴性时,需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进行复检。3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进行肝功能、HBVDNA定量等检测。(二)转介、干预服务及相关报表填报流程1.早孕建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早孕建册时应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记录相应标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筛检测孕周及检测结果),并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协助做好随访(乙肝感染孕产妇)和督促随访(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孕产妇)。(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完成

5、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并将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2)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复检。(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建议将HBSAg和HBeAg阳性孕产妇规范转介至本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2 .产前检查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向孕妇及其丈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的指导和咨询;对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病毒感染血

6、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充分咨询、抗病毒治疗以及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测、安排及时到医院待产等综合干预服务(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2)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确诊助产医疗机构转介前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对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在治疗随访

7、过程中,特别是孕晚期或分娩前,应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作为治疗效果评价和诊断所生儿童先天梅毒的依据(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3)乙肝感染孕产妇根据其血清HB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接诊助产医疗机构应与感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其知情同意并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若孕妇孕中、晚期血清HBVDNA210IUml,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若HBVDNA2XlOTU/ml,于孕24周开始抗病毒治疗;若不能进行HBVDNA定量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病毒E抗原阳性结果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按国家规范要求

8、执行)。3 .产时及产褥早期保健(1)常规产检孕产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母婴传播风险评估等综合干预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严密观察并积极处理产程,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以确定儿童预防治疗方案。将所生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儿童和普通暴露风险儿童。所生儿童应当在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给予科学的喂养指导,并在其出生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并完成2-11“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

9、儿情况”。梅毒感染孕产妇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对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24小时内将所生儿童转介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转介: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2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2母亲2个稀释度)或母亲在孕期未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应24小时内将其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先天梅毒的诊

10、断和规范治疗,转诊时提供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附3)。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母亲2个稀释度)且母亲在孕期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助产医疗机构应告知所生儿童需在3月龄时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就诊时携带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完成表3-11“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对出生后即转出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助产医疗机构须追踪随访至其出生后7天内,补充完成表3-II“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情况”(第四部分)。乙肝感染孕产妇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当

11、为其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于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和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并完成表4-1“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个案登记卡”。(2)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尽快同时应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筛查;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两类检测方法进行梅毒筛查;尽快提供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要求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有条件可以转诊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母婴阻断措施并住院安全分娩

12、;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情况等不宜转运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立即联系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组织紧急会诊、落实母婴阻断等干预措施、指导安全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应将母婴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转诊前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及时采集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和表2-11“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的相关信息,获得补充试验结果并明确诊断后上报,并及时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立即给予首剂治疗。其余同常规产检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对确诊梅毒感染孕产妇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和

13、表3-II“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同常规产检的乙肝感染孕产妇。4 .产后保健(1)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本市指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开展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对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儿童,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临床随访并协助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表2-III“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

14、市妇幼保健中心将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和抗体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本辖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在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协助下完成表2-山“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艾滋病感染产妇产褥期(产后42天)结束之后,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随访管理。(2)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各区妇幼保

15、健机构负责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督促本辖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受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补充完成表3-山“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情况”。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按要求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的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其明确感染状态,并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收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管理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3

16、)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各辖区接种单位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促其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2个月,前往二级及以上有儿科门诊且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中、晚期血清HBVDNAN2Xl()5lUl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完成4-11“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卡”。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可以进行母乳喂养。(三)预防丈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助产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早孕建册、初次产检一及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住院分娩、安全助产服务住院分娩、安全助产服务助产医疗机构产时及产褥早期定点医疗机构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所生儿童抗病毒治疗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首次mt梅定量检流所生儿童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区妇幼保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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