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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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作业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提升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上水下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辽宁海事局辖区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的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设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发包单位(甲方)。施工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包单位(乙方)。施工船舶是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船舶。施

2、工设施是指许可证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海上设施、内河浮动设施。施工船员是指本规定施工船舶、设施配备的船员。施工人员是指在本规定施工船舶、设施上除船员以外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有分包情况的,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第六条建设单位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包括:

3、(一)明确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责任人;(二)需要招投标的,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船舶、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三)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四)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规章制度;(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六)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各项要求;(七)在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八)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

4、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九)在工程竣工后备案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十)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施工单位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包括:(一)明确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责任人;(二)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三)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定期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5、的各项要求;(四)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使用核准的船舶、设施在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五)与作业船舶、设施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使船舶、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作业的状态;(六)在现场作业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七)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八)及时通报作业进度及计划;(九)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在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十)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

6、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八条施工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作业水域及施工船舶、设施、船员、人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了前款全部内容的,视为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可不重复建立;未包含或者内容不全的,应当单独或者补充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施工船舶、设施的动态,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船舶、设施参与作业。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船舶、设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至少包括:(一)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二)满足最低

7、安全配员要求;(三)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四)配备并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五)使用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做好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船员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且熟悉作业水域通航环境,参与作业的施工船员掌握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持有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其他施工人员掌握搭乘的施工船舶、设施总体布置、安全设备操作、应变部署、应急救生、在船安全管理等情况。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船员、人员登离轮管理,如实记录登离轮情况,确保在船人员数

8、量不超过施工船舶、设施救生定额。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水上水下作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超过六个月的,每增加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至少增加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内容包括:(一)人员落水;(二)人员紧急撤离;(三)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走锚、失控、火灾、爆炸、沉没等事故或者险情;(四)船舶油污应急;(五)恶劣气象及海况应急;(六)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应急演练。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辖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水上水下作业进度及计划表(附件)。如作业有关事项临时变化,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基层海事管理

9、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约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辽宁海事局关于发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海通航(2020)113号)同时废止。附件水上水下作业进度及计划表A:报送单位(公章)项目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年月作业进度:参与施工船舶船名入场时间出场时间作业水域作业内容年月作业计划:报送时间:拟参与施工船舶船名拟入场时间拟出场时间作业水域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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