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21547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强国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XX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XX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通知(X水监督(2022)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供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节水等水利水电

2、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XX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水电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从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

3、监督机构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按照XX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制度向相应的水电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条件:工程项目建设已经核准(审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过程检测单位已确定。(二)水利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向有关水利工程水电质监站提交监督登记资料,登记资料包括:LXX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2.工程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扫描件)、资金下达计划等文件(扫描件);3

4、.工程设计说明及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4.施工合同书、设计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施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各1份;5.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扫描件);6.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2至第5项资料提交电子版即可。待实行网上登记后,第2至第5项可直接在网上录入或读取,第1项和第6项可在网上填报,导出后签字并盖单位章,由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水电质监站归档保存。(三)登记表填报要求1.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于工程开工令签发前将本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交水电质监站办理登记。2.登记表中所列文件和有关合同要一并报送(其中施工、设计、监理合同只需附专用条款部分),并提供

5、总平面布置图和设计说明书。(四)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需严格审查资料:1.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返回登记手续一份给建设单位。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报告后,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第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完工后未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应按规定办理中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县水电质监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一)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由建

6、设单位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工程进度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二)工程项目完工后未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暂缓验收的原因、质量保障措施以及验收合格前不能投入使用的书面承诺等资料。(三)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属实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四)工程项目恢复质量监督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恢复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7、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五)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第九条县水电质监站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等级核验,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前,水电质监站应当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水电质监站未提交结论为合格(含优良)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条县水电质监站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成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确定监督采取以抽查

8、为主的监督工作方式。在工程施工中,按批准的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二)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三)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四)县水电质监站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

9、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五)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水电质监站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六)依据相关规定列席大、中型工程主体建筑物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七)可列席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自查会。(八)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九)审核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方案,包括检测项目、内容、数量和检测单位等。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二)对建

10、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应按有关规定,在14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书面确认;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相关标准及时进行确认或核备。(五)对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和质量评定、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核定(核备),核定(核备)时应执行以下程序:1.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备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按规定填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2)是否按规定成

11、立质量评定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2.核备分部工程质量的等级。核备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按规定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否已对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等级评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与认定,并明确签署意见;(3)检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复核。3.核定水利水电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工程外观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七)编制受监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八)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九)建立完整反映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情况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权限:(一

12、)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对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可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试验成果、检查原始记录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四)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情节严重

13、的,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第十四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常规质量检测检验试样取样应当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给排水管道(管件)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预制构件等中间产品以及实体质量中的填土、堆石,砌石、硅、地基及基桩质量的见证检验,县水电质监站监督员应当按不低于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自检数的15%且不少于一次的标准监督见证取样。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及建设单位对

14、比检测试样取样应当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自行承担并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见证下进行;监督抽检试样取样应当在水电质监站监督员指挥、监督下进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全程见证。第十五条质量检测方案中,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县水电质监站。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检验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检测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电质监站。第十七条县水电质监站应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检测工作实施情况,施工质量检测检验工作(检测项目内容、取样、批

15、次、数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平行检测、对比检测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情况。县水电质监站要及时将质量检测工作存在问题、检测发现问题的分析及查处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内容上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由县水电质监站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本制度与上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附件1编号:XX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申请(工程名称)质量与安全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办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

16、全监督登记条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予以监督登记。请你单位组织该工程开工前及时向我站报告,以便开展工程监督的有关工作。特此告知。(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2编号: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我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现已施工到工工程形象),该项目因原因,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止施工。我单位已经做好现场相关防护,现提出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并附中止施工期间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相关资料。中止施工期间,我单位保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确保工程现场不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注:1.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督机

17、构各二份。2.提交此报告时需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中止施工期间质量保障措施等相关书面材料。附件3编号:XX县水利水电工程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的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收悉,经现场查验,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已中止施工,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向我站申办恢复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特此告知。(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4编号: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我单位建设的工程,于年月日办理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并已经你站同意。现已具备复工条件,拟于年月日复工,现申请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特此申请。附件: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5编号:XX县水利水电工程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的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收悉,因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拟于年月日恢复施工,经查验,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恢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特此告知。(监督机构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