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21769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市监规(2024)1号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确认制改革,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打造共管共治区域营商环境,现将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

2、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经营主体住所托管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是指经营主体(以下称“托管对象)委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等提供商务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托管服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并以托管服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同时接受托管服务机构专业配套管理及服务的住所管理模式。第四条(原则)实施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数字赋能、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

3、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共治共管功能,结合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建设,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五条(托管服务机构的要求)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符合条件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明;(二)配备与托管对象数量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三)配备与提供的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场地与办公设施;(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等提供商务服务的机构需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需要推荐。第六条(托管对象的要求)托管对象应当限于从事不扰民、不影

4、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特定场所要求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住所托管。第七条(托管住所的要求)托管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且为产权明晰的非居住用房。第八条(托管服务机构的认定)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商务服务机构拟从事托管服务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推荐,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具备的形式要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托管服务机构条件的,可认定其为托管服务机构,并将认定结果在登记机关官网予以公示。第九条(托管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申报托

5、管服务机构认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托管服务机构申请书;(一)主体资格证明;(三)住所证明材料;(四)托管协议范本。第十条(托管协议)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托管服务机构与托管对象达成住所托管合意;(二)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履行方式;(三)托管服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托管服务机构的义务)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为托管对象提供各类法律文件送达服务;(一)对托管对象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身份进行确认;(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和托管档案,台账和档案内容应包含托管对象的股东

6、(合伙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托管对象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托管对象经营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等信息、法律文书送达记录、回访记录;(四)加强与托管对象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各类需求和情况变化,对于不开展经营活动等异常情况的托管对象,应及时进行梳理,敦促其进行有关变更、注销登记;(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管理,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按照规定制备自治性文件,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义务;(六)托管服务机构的住所发生变更、终止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30日告知登记机关,并及时通知托管对象,协助托管对象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七)托管服务机构被登记机关取消托管服务

7、资格的,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托管对象,并在60日内协助托管对象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后期现场检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根据登记管理需要,对己认定的托管服务机构进行后期现场检查,进一步夯实托管服务机构义务,形成管理闭环。对不符合托管服务机构条件或未履行托管服务机构义务的,登记机关应当记录情况,敦促托管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在登记机关官网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托管服务机构的退出)托管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取消托管服务机构资格:(一)不符合托管服务机构条件的;(一)未积极履行托管服务机构义务,逾期未整改的;(三)出现不利于区域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退出的托管服

8、务机构名单由登记机关在官网进行公示,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所在地街镇、管理局(管委会)。第十四条(托管对象义务)托管对象在托管住所以外活动的,应将开展活动的起始时间、从事活动的具体项目、内容、主要场所、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托管服务机构。第十五条(住所托管的登记规范)托管对象入驻托管服务机构,统一使用该托管服务机构住所进行登记。申请设立、住所变更登记时,可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调用的住所材料,经营主体免于提交。第十六条(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所托管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托管住所相关书面材料盖章出具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做好托管住所设置、管理及相

9、关书面材料盖章出具工作。第十七条(集中登记与住所托管的衔接)促进集中登记与住所托管制度平稳、有效衔接,服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第十八条(实施时间)29日。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托管住所名称申请主体名称及类型 类型托管服务机构申请书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街道)村(路/社区)号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务服务机构(招商平台园区开发或运营主体)设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声明本主体依照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托管服务机构认定,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0、/负责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申报主体具体情况介绍文字情况介绍(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经验、管理团队人员构成情况、人数、软硬件配置情况、管理经验及成果、可提供服务内容等)托管住所现场照片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意见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局(管委会):温馨提示为确保经营主体托管机制发挥良好效应,同时有效保障托管双方权益,作如下提示:1、制定专业的托管协议范本;2、托管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服务对象涉及的主要义务及责任,例如:配合进行有效身份进行确认;配合告知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主体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经营主体的经营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等信息;配合开展自治性文件抽查;及时告知住所以外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托管机构被清退,托管对象后续安置处理等内容。3、积极履行浦东新区经营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中有关义务,以免产生后续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