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22589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条培育壮大批发行业(一)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亿至50亿元(2亿增加额50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亿元奖励5万元,封顶250万元。(二)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50亿元及以上(增加额250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所增加的50亿元部分奖励2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6万元,合计封顶600万元。(三)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四)企业运营团队奖励。对年度营

2、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限上批零企业,(1)同比增长20%-35%(20%W增长率35%)或增加额15亿-25亿元(15亿W增加额25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同比增长35%以上(增长率235%)或增加额达25亿元以上(增加额,25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受奖励人员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若申请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或(三)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50万元,存量和增量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第二条培育发展零售行业(一)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至3亿元(1000万元W增加额3亿

3、)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O万元奖励4万元,封顶120万元。(二)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亿元及以上(增加额23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所增加的3亿元部分奖励120万元,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6万元,合计封顶600万元。(三)对年零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四)鼓励批发企业提高零售收入。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长率,20%)限上批发企业,按零售收入增量部分每1

4、00o万元奖励5万元,封顶50万元。第三条培育发展餐饮行业(一)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万元至3000万元(100万元W增加额3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30万元。(二)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及以上(增加额23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L5万元,合计封顶100万元。第四条拓展零售经营新模式(一)鼓励社零企业连锁经营。对年零售收入或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且年零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实体分店,给予10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二)鼓励汽车零售企业提升绿

5、色消费份额。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通过销售新能源汽车(以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型为准)提高零售收入的,年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三)鼓励零售企业提高网络零售收入。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其网络零售收入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说明:申请本条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二、三条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奖励总计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第五条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对上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于当年申报纳入本区限

6、上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收入增长不低于20%(增长率2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对上年第四季度后注册成立且当年申报纳入本区限上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纳统后第二年同比实现正增长且仍在我区统计的,于第三年给予兑现新纳统奖励10万元。(三)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纳入区限上商贸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纳统奖励2万元。第六条鼓励商贸业首店在本区发展壮大(一)支持首店招引。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运营主体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并推动其在本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每引进一家中国(内地)首店、首店、首店,

7、分别给予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运营主体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二)支持首店落户。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等企业在本区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设立中国(内地)首店、首店、首店且实际投入运营的(需为注册在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首店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三)培育首店发展。对纳入本区零售、餐饮行业限上统计的首店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第二、三条增量和存量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发展奖励20万元。说明:若纳统首店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和第四条规定的,可叠加申请,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第七条鼓励商贸业纳统归集对

8、辖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运营管理单位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的多家零售或餐饮商户实现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本区限上商贸统计的,给予纳统主体2年区级经济贡献的80%奖励;同时,若纳统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额首次达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75万元、1亿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内只可申请一次)。说明:申请本条款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二、三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和首店招引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第八条鼓励限额以下单位鼓励本区限下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

9、抽样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东西部协作工作对销售产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农特产品的区企业,农特产品年销售额每5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50万元。承销企业应与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备,其营业收入须纳入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统计。说明:申请本条款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条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及拓展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第十条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对我区商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第十一条有关说明(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

10、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的区相关单位。(二)除企业运营团队奖励、新纳统奖励、纳统归集奖励、首店招引奖励、首店落户奖励、限下单位奖励、东西协作奖励外,奖励对象所申请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度在区的区级经济贡献,以企业当年入库时间核算。(三)除条款内有特别说明的外,本措施的条款间不可互相叠加申请。(四)本措施与本区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重复事项奖励部分。(五)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励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励资金的预算及使

11、用进行监督。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励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监督部门核查认定应退回奖励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2年内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七)本措施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企业需自行缴交应付税款。(八)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I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