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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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因建设工程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结合XX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建设工程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论证与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建设、验收及其他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

2、、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公寓、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第二章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检查工作委托监理;(三)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由建设

3、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具体负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抽检;(六)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及时向保卫处报备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

4、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不得破坏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如有破坏损坏必须予以恢复;(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

5、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

6、措施质量签字确认。第八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第九条学校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

7、米的教学楼、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室,食堂;(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集体宿舍;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条学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一)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合格后才能使用。(二)根据住建部第18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8、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进行备案抽查。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相关消防资料及时报备至保卫处,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工作要求(一)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工程主管部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工程主管部门及时将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材料录入学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得到批准后方可动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

9、使用;(三)施工中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建设单位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中下载动火审批单模板,填写后由建设单位上传。第十二条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或)个人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后勤处、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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