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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
2、第四条行政备案的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的清单管理。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严控行政备案设定,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备案事项,可对行政备案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第七条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再设定行政备案。第八条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包括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备案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第
3、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逐项制定本行业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实施要素。第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及基本要素的管理权限和调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行政备案的实施第十一条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第十二条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第十三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基础上,可主动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第十
4、四条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第十五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以及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第十六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要素和实施规范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备案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备案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供;对行政备案申请需要制式文本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免费提供纸质制式文本,以及网上下载相关表单或者文本途径。第十七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5、进行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第十八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备案过程中存储、生成的电子备案材料和结果予以认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需要获取行政备案相关情况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
6、章监督管理第二H一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将是否存在以行政备案之名实施行政许可问题纳入重点监督内容。第二十二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撤销。第二十五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
7、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明知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违规增加备案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的;(六)超时限办理备案的;(七)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八)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九)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
8、单(2023年版)(节选广播电视系统事项)序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备案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备注1省广电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备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依法变更备案省广电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备案省广电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3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备案省广电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4省广电局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检修计划备案省广电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限我不地方节目、省级临时停
9、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0)77号)非涉及中央节目5省广电局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省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6省广电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备案省广电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7省广电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省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省广电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8设区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设区的市级广电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9县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县级广电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部门10省广电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省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省广电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1设区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设区的市级广电部1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2县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县级广电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3省广电局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检修计划备案省广电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