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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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2025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一一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供应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J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担当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见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担当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

2、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确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修理,为获得修理费的八折实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修理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86题)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3、答案】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药材交付给乙公司之前,乙公司对药材不享有全部权,此时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乙、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依照约定将药材交付给了丙公司,说明甲公司对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87.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担当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87题)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见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见实

4、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见保证责任【答案】BD【考点】抵押权、保证【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看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B正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

5、责任。据此可知,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据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供应担保的第三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88.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全部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88题)A.乙公司B.张某C.刘某D.丁公司【答案】D【考点】

6、全部权的取得【解析】公司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该汽车的全部权转移给了丁公司。89.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担当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89题)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答案】D【考点】紧急避险【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担当民事责任。假如危急是由自然缘由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或者担当适

7、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实行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方某是为了躲避一辆逆行的摩托车,才将行人赵某撞伤的,构成紧急避险,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摩托车主担当。90.关于汽车修理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o(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90题)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考点】无因管理、无权代理【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方某不是汽车的全部人,对汽

8、车的损害也无过错,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即没有为丁公司修理汽车的义务,其主动为丁公司修理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当责任。本题中,方某在没有取得丁公司授权的状况下,其自行确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修理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方某以丁

9、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订修理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但是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戊公司有理由信任方某有代理权的信息,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91.关于座垫费和修理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91题)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B. 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C. 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修理费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答案】AC【考点】合同的相对性、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留置权【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方某以其名义与庚公司签订的座垫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公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选项C正确。无论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无权代理的角度分析,修理费都应由丁公司向戊公司支

10、付。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分析,丁公司应支付方某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修理费。从无权代理的角度分析,事后丁公司已经对方某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承认由其支付修理费,只是要求宽限一周时间。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丢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歼灭。本题中,方某己经将汽车

11、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运营了,戊公司己经不再占有汽车,则无法对汽车行使留置权。(2024年)(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I100元,指明由甲公司干脆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9193题)91.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恳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恳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2、B.恳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恳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恳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答案】D【考点】定金、违约金【解析】选项A、C错误。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总价款是IoO万,100X20%=20万,即乙公司支付的30万定金中只有20万部分是有效的,甲公司违约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40万,不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60万。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13、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92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接着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在恳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恳求其接着履行债务B.乙公司在恳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恳求其接着履行债务C.乙公司在恳求甲公司接着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恳求其支付违约金D.乙公司可选择恳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恳求其接着履行债务【答案】AC【考点】违约金、接着履行【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可知,违约金与接着履行不冲突,两种责任方式可同时并用,当然非违约方也有权利选择适用

14、。93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担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担当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恳求甲公司向自己担当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担当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恳求甲公司向自己担当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拖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恳求乙公司担当拖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拖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恳求乙公司担当拖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考点】合同的相对性【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约定解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15、,乙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因甲拖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丙只能向乙主见,然后再由乙向甲进行追偿,丙不能干脆向甲主见违约责任。主观题四、(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选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选购大蒜授权托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24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觉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

16、,遂于2024年3月1日擅自确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24年4月1日,乙公司依据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依据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24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输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

17、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全部权归谁?为什么?2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担当?为什么?4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担当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

18、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全部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全部权归甲公司全部。【解析】依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全部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全部人2、【答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解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全部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

19、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旧保有大蒜的全部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3、【答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担当【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担当。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答案】不能【解析】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

20、,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5、【答案】不能【解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行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担当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6、【答案】有效,【解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选购大蒜是有授权托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

21、所以合同仍有效。7、【答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解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全部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8、【答案】无权【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

22、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的,原全部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全部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2024年)(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OOO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

23、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依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91.关于乙对该玉石全部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干脆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始终未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全部权的转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24、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全部权并没有干脆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纳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旧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全部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全部权,甲仍接着占有该玉石。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全部权的取

25、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状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全部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因此,AB项错误。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全部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

26、误。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己取得了该玉石的全部权,原全部权人无权恳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全部权人恳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全部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全部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己返还该玉石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刚好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全部权。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全部权人

27、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恳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全部人恳求己返还玉石的恳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全部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

28、两年的期限。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2024年)(一)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供应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担当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供应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情愿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供应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29、,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C,假如陈某另行供应担保,其另行供应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须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92.假如贺某准备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状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担当保

30、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丢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旧供应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93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31、届满之日起二年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一)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全部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94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

32、确的是:A.甲己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权B.甲对该房屋的全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答案:ACD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先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其次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须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全部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当是ABCD.因为,

33、甲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95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己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

34、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全部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状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状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全部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全部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答案:AD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全部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

35、了该房屋的全部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四川)(一)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依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

36、00元现金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答案:B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全部,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安排,即每人1间房屋、IOoO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92.假如张父于2024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王

37、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依次继承人。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依次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

38、承张某应当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依次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93 .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复原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样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旧有效,但自然死亡前

39、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歼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假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复原;假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复原。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复原。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见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

40、。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恳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赐予适当补偿。由此,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一)2024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24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Tl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4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供应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情愿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

41、。2024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见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24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24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依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496题。94 .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依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丙、丁、戊95 丙、丁、戊、乙C.丁、戊、丙、乙D.丙、丁、乙和戊答案:D解析:本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42、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依据登记的先后依次清偿;依次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

43、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依据债权比例处于同一依次清偿。本题正确答案是D.95 .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马上恳求庚返还该车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24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恳求庚返还该车C.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抵押权人无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全部权,但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24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恳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

44、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96 .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97 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恳求己担当保证责任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2条

45、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024年)(一)某市A乡农户甲于2024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觉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接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

46、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24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状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9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担当违约责任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不需担当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答案

47、:CD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躲债务;(三)丢失商业信誉;(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准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B乡发生了鸡瘟,A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依据行使担心抗辩权。乙公司未依据约定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担当违约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依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刚好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供应证明。”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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