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9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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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1三、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启示2(一)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2(二)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3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3(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3(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4五、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5(一)注重自主决定权原则的体现5(二)扩大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5(三)监护权利和义务规范的补充5(四)细化监护监督制度和内容6六、结语6参考文献6摘要:成年监护制度起源自罗马法,有非常久远的发展史,二十世纪中后期,成年监护制度在各国逐渐形成体系。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也是一直在探索和改

2、进。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发现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过窄、无法对监护关系进行有效监督、对意识自治原则的体现不够明确等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应该注重自主决定权原则的体现、适当扩大扩大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明确意定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等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一、引言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主要包括: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监护对象的

3、范围,建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加强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权、规定了监护人选任发生出现争议时解决方案等。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成年监护的制度的缺失,某种程度上,也满足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提出的新的要求。但是,要真正落实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成年监护对象的界定、监护类型的创设、细化意定监护的和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等。目前,正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研究成年监护制度具有丰富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通常意义上的成年监护主要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

4、自己的行为,从而需要他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被监护人将自己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人身和财产照管等相关事宜委托给该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老年人的意愿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宜。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利与弊两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了被监护的对象体现自我意志的机会,然后这部分被限制了的权利则由监护人行使,其中体现了被监护人多大程度的意志则难以评估。此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就是代理。该代理行为的实质就是取代被监护人的位置,全部或者部分的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做出决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这个法律效果对被监护人发生效力。在生活中,此种代理行为比较常见,例如

5、代理被监护人将其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为被监护人身体健康与医院订立医疗合同等等,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一定是在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被剥夺或者限制的前提下。成年监护制度根据监护资格的来源不同,将其划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制度就是在被监护人具备意思能力时,预先选定未来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以后的监护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本人具有较大的决定权。而法定监护则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生,虽然也是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但是不能体现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因此,意定监护的效力通常优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在此处不做单独划分,属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原因在于监护人选定时,各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无法达成统一

6、意见,是由法院在这些人中指定一人或者多人担任本人的监护人,由此可以看出指定监护的本质仍然是法定监护。上述分类更有利于确定如何运用不同的规则解决问题,根据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不同作出区分,意定监护要更注意保护被监护人表达真实意思,法定监护则要按照法律条文的内容去履行监护职责。三、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启示(一)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以判例法为主,他们的成年监护制度也具有符合其不同社会形态的特点,笔者以美国为例,研究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的典型特点,分析其中可以借鉴的内容。美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一般体现在对当事人人身以及财产的保护上面,对于人身的保护是为监护,

7、对于财产的保护则为保佐。因殖民地的存在,各州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出于对人权的最大限度保护,美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积极的向尊重当事人意思方向靠拢。法定监护程序的启动一般是由被监护人的亲人朋友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为当事人提供监护的申请,由被申请的法院作出当事人是否需要监护的决定,如果达到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法院则作出为其提供监护的决定。由于这种监护的案件涉及人身性,具备公益性质,因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应当对案件进行主动调查,作出合理合法裁判。美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之前立法相比,更加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不再对“欠缺意思能力人”使用全面监护,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了限制性监护。对于如何认

8、定行为人为“欠缺意思能力人”的标准进行了系统规定,使它更加明确,更易于运用到实际案件中。虽然从整体上来说,美国的这项制度是实用的,但仍然存有一些不足之处,后续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中对于这些不足也都有所改进,解决了原本的被监护人由于年老或者疾病等原因而丧失意思能力,使得之前的代理关系终止,导致了本人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陷入困境这个矛盾,让代理关系继续运行下去,符合立法本意。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第一,本人在与他人建立代理关系时,具备缔约能力,约定的是在本人需要监护时,代理法律关系生效;第二,建立代理关系需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建立代理关系的行为须为要式行为,应设立持续性

9、代理权授予授权书,该授权书因其价格低廉及可反复适用的优势,具有较大的应用范围6o这项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美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将代理制度与监护制度结合起来,使得监护人同时完成了两项任务,不仅完成了代理任务,还履行了监护职责。但是这项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例如在司法自治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较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可以对这项制度进行深入探索,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对监督的方式及途径作出修改,让整个制度更加完善。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重视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公权力在法律关系的建立上能够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督促当事人依程序办事。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主要包括法国

10、、德国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本章主要研究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学习更多适合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日本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是废除禁治产制度,更大的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志之外,还在之前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辅助这种保护本人利益的法定监护类型,形成了三元的监护模式,能够覆盖更多人群的需要。选择哪种监护模式的判断依据是当事人的精神状况,根据当事人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等:当事人如果患有精神障碍进而使其严重丧失辨识的能力,法律规定为这类人群设置保佐人维护其权益;当事人如果患有精神障碍进而引发缺少一部分辨识能力,法律规定为这类人群设置监护人维护其权益;新法中

11、新增的辅助制度则适用于程度最轻的需要帮助的成年人,为他们选择辅助人帮助其处理事务必须经过被辅助人的同意,否则不予设置。这种三元的监护模式大大扩宽了被保护的成年人的范围,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使得法律改革的成功得以显现。我国目前老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大幅度提高,日本的这次改革对于我国来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方面,这种三元的监护模式改革扩宽了受益人群的范围。(二)对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通过对不同国家成年监护制度立法情况的研究,笔者得到几点启示:第一,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将会越来越重视被监护人的意志,主要在“最佳利益原则”等一些原则中有所体现,这也是人权发展的必然方向。第

12、二,对禁治产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摒弃了“建立监护关系就会剥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这个旧观点。第三,改变了以前的全面监护的模式,而是采取更灵活实用的有限监护模式。网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形态等自然因素,因此,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行方式也有所不同。不论他们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多大差异,但是保护被监护对象的合法权益的核心目的都是一样的。本文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与我国现在施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们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提供借鉴。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民法典中确定了不能辨认或

1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而为其确定监护人。新法中将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规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但是对于产生这些结果的原因却没有规定,因此只要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可以据此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获得适当的监护。此次新法的施行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更多的有需求的人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内,另外,意定监护、临时监护等新的监护形式也出现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使得成年监护制度更加完善。民法典第28条和第33条分别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对一些细节性的

14、内容作出解答,构成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形式。民法典第29条对遗嘱监护做出了规定,不仅丰富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而且也为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提供了保障,为其更好融入社会提供了便捷条件。第30条则是民法中基本原则一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体现,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一个或者多个担任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1条属于一条完善措施,改变了原来的争议解决方式,简化了步骤,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原来规定的是在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之前,必须先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合适的监护人,新法将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其可以不经中间步骤,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条第3款新增规定

15、,在监护人未确定时,可以设置临时监护人,以达到时刻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民法典第32条属于兜底条款,规定了有监护需求的人无人监护时的处理办法。第34条和第35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为了他们能够更好的完成监护任务。第35条第3款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保障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表现的理念应该贯彻到对成年监护制度整体的解释。当然,彻底地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应该取消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这也符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发生哪种情况,监护人资格应被撤销,通过具体条文监督监护人

16、履行监护责任,是一种警戒,也是一种保障。第38条则更多的顾及到了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亲情,当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不再实施损害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性质不能属于故意犯罪时,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恢复其监护资格。第39条规定了监护终止的情形。虽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细节。(二)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1 .我国成年监护立法中未能充分体现自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而该原则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上的体现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我国民法典第35条对这个原则有所体现,明确规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时,要考虑将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法条中

17、明确提到,监护人要考虑被监护人的想法,这些都对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权进行了集中体现,但是在其他法律条文中,又与这个原则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内容”刈在民法典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监护人是有先后顺序的,这种规定顺序的做法是否能够实际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与尊重自主决定权的原则是否相悖?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顺序靠前的亲属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可能因为同样高龄,配偶就不是合适的监护人,诸如此类的原因还有很多,也就很难保护这类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2 .被监护人范围太小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有两类主体也应该被纳入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一类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很多

18、高龄老人,他们虽然意识清晰,可以识别自身行为,但是由于年龄较大,生活中仍然会面临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相同的问题,但是针对于这种情况,成年监护制度并未提供合理的保障。川另一类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因为某些成年人不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一些不良嗜好所引起的,例如:吸毒或者嗜酒等,对这些人也应该考虑以合适的方式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这类人群占比很大,他们有的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但是因为身心两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正常生活,是需要监护的主体。目前,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虽然已经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但是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仍然覆盖不够全面,如此规定,很难体现出成年监护制度解决问题的效果。如果想要

19、将更多需要照护的成年人纳入到成年监护制度保护的范围内,那么必然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明示被监护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或标准。3 .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不详细我国这次制定的民法典是第一次把意定监护制度纳入到民事法律条文中,是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进步,但是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宏观,只将它的发生原因做了规定,对于一些具体操作的内容以及程序性的规定都没有明确释明,需要后续下位法进行具体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订立合法有效的监护合同,合同中对于监护人如何执行人身和财产等各方面的管理事务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监护人有合适的执行依据。监护合同的存在可以证明此监护关系的建立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0、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予以认证。同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形式固定、内容全面等特点,便于不同的当事人作出适当变动的情况下,重复利用。这样的做法既提高了监护关系建立的效率,也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依据明确J但是,现行的民法总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需要以后予以完善。4 .成年监护制度的监督体制未有效建立对需要照护的成年人进行适当的监护,不仅需要成年监护制度的合理应用,也要考虑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行为时,应当如何救济才能挽回损失,这是需要与监护制度并行的子制度,即监护监督制度。网民法典第34条对于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给被监护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时,

21、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只是将民事法律不保护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作出说明,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应由哪些人申请惩戒;具体承担监督责任的个人或者机构都包括哪些在条文中也没有体现;监护监督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都未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综上所述,现在我国只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仍然有很多细节性内容需要继续完善和充实。五、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注重自主决定权原则的体现民法领域注重保护当事人意志,体现在当事人具有自主决定与谁订立合同,与谁建立婚姻等身份关系上,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对这些内容的集中反映。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监护制度较为成熟的国

22、家相比,我国对于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原则的重视还有不足,在后续的法律发展中还需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属于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包含的内容较多,诸如选择哪个自然人或者机构担任监护人、采取何种监护方式对其人身进行原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再次建立等等,这些内容都与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密切相关。对于有意思能力的监护对象,监护人应该询问其真实意见,并按照此意见执行有关事务,如此这般做法,更能体现对被监护人意思的充分保护。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最重要的方面应该是人身照护的内容,当然,人身方面的有效照护主要体现在身体健康维护,采取什么样的疾病诊疗措施及抢救措施等内容。我国现在通行的执业医师法和

2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医疗决定权作了简要规定,但是很多细节性内容仍然没有涉及,例如什么情况下行使这个权利没有规定,由谁行使也没有规定等。M这两部下位法与民法总则的成年监护制度相关内容结合起来,又参考了外国立法例,笔者认为可以引入预立医疗指示制度,由被监护人在具备意思能力时,就本人未来可能出现的需要抢救的情况时,采取何种程度的抢救措施进行列明,监护人在其生命出现危机时,按照其真实意思做出决定。当然,我国目前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那么对于与此相关的监护内容由被监护人本人决定,这个问题也就得到了合理解决,与现实情况能够实现对接。现在很多处于生命末期的自然人即使采取有效的

24、抢救措施,也并不能挽回生命,反而增添更多痛苦,也会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这都是监护双方都不想看到的,那么,预立医疗指示制度的引入就切实的化解了难题。(二)扩大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民事法律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成年监护制度的产生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其生活更方便,但是现在民法总则对被监护人可能涵盖的对象范围规定不全,需要予以扩大,以适应老龄化的社会结构。民法总则规定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成年监护制度适用的主要对象,这个规定不够严谨,很多需要照护的主体未被纳入。通过对比其他各国现行法律,很多国家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因为嗜酒、吸毒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便的人以及

25、高龄且具有辨认行为能力的人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内,更有利于社会和谐。I我国也可将外国立法情况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扩大监护对象范围为这些群体提供帮助。(三)明确意定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对于成年人实施监护,首先应当考虑的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应当保证当事人在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时,具备判断和认知其他事物的能力。美国和英国都有专门的法案来对意思能力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通过评估他们的身体、智力、心理等情况,来确认其是否属于需要监护的人群,然后为其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对于身体、智力、心理等情况的评断机构,不仅包括医院等诊疗机构,也要与社会、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配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

26、为出发点,了解被监护人诉求,使其尽快获得合适的腐护。第二,明确意定监护合同应采用要式形式。被监护人与自己选定的监护人在本人具备意思能力时,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各种情况做出约定,目的是方便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意志执行事务,并且更有利于相关机构及时监督,以保证提供的监护既合法又与被监护人意志基本一致。笔者通过研究外国监护法律执行情况,对于意定监护合同有一些建议,该合同最好采用要式的形式,有关机关可以提供规范文本,该文本载明基本信息、权利义务、医疗措施、监护期限等基本内容,对于其他特殊内容,可有双方协商拟定。这样的文本不仅可以多次使用,也更利于监管。第三,引入监护登记制度。成年监护制度体

27、系的建立,一定离不开关键一环,即监护关系的登记,这是将合法的监护关系公之于众,受外界监督的必备方式。日本的成年监护法律对于监护关系的登记是这样规定的:登记的机关是法务局,规定只有与被监护人进行涉及其财产的交易时,另一方主体才能享有查询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不仅保障了交易能够稳定进行,不至于相对方财产的不当减少,还为被监护人的隐私权建立了屏障,不让任何人可以随意查询,只允许与其利益有关的群体进行查询。I(四)细化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民法典第34条第3款只对监护人实施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属于对事后监督的笼统性规定,实际运用起来仍有需要细化的内容。首先,分析法条可以看出决定当事

28、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为法院,那么事后监督的执行机关就应该为法院。我国目前己经开始在几个省市设立了家事法院的试点,司法实践中.家事法院对于成年监护的事后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次,需要对监护监督人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例如:对监护人执行事务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护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其他重大法律行为进行批准等。最后,还需对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可以进行定期更换,以确保每一个监督人可以公正监督。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不仅需要事后的制约,更重要的是事前和事中监督所起到的预防作用。这两种监督不适合由法院来实施,因为这些事情的严重程度尚不足以由法院决定,因此,还需要考虑其他部门承担监护监督的职责。我国的

29、民政部门在监督方面应该起到作用,在监护领域,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民政部门的重视程度直线上升,因此,笔者认为此处也可赋予民政部门相应职责。除了民政部门,基层群众组织也可分担部分简单的监督职责,因其与群众生活更近,对被监护人情况更为了解,又有大量的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工作人员活沃在群众周围,所以,基层群众组织也可以起到对成年监护的监督作用。六、结语民法典的颁布施行,解决了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办法,为解决成年监护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是,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更多问题在这里找不到解决方案,需要后续立法工作予以完善。笔者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研究,发现在成年监护领域

30、法律较为健全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人权的最大限度保护,以及对被监护人能力的认定,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民法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参考文献李雪宇.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青岛大学,2020.金子裕.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D.沈阳工业大学,2020.刘苗.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2020.苗婷.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01):54-56.李良庆.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18):223.周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

31、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6(06):93-95.7石惠灵.我国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网徐静.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16):31-32.9张月.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海南大学,2019.口0韦苏桐.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9.Ul侏晓炜.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7):32-33.112郑关朝.论成年人监护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18.13陈光应.成年人监护制度司法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8.U4邢宝东.我国老龄化背景下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特区经济,2018(06):144-146.15成德甫.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8.16梅圆.成年人监护制度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8.敬梓源.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2):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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