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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服务构建“两个基地”“两个网络”“两个枢纽”,省政府决定对航空货运发展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货邮集货业务发展以及货运枢纽功能建设,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货站经营主体等。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奖励资金达到有效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
2、准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结合航班量(每个往返计1班,起、降各计0.5班,下同)、执行率确定航班奖励额度。具体如下:(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1.使用最大业载2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含,下同)的,每班奖励4.8万元(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每班奖励7.2万元。2 .使用50吨最大业载2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2.4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每班奖励3.6万元。3 .每条境内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1200万元。(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1.使用最大业载210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15万
3、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下同),增加3.2万TCo4 .使用100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12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3万元。5 .使用50吨最大业载2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6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L5万元。6 .使用第五航权执飞的,奖励标准上浮20%;使用第七航权执飞的,奖励标准上浮30虬7 .每条境外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8000万元。(三)全货机航线航班执行率执行率80%的,按航班奖励标准计算航班奖励;50%执行率W80%的,
4、按航班奖励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奖励;执行率W50%的,不予奖励。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申请结算期间,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的周数占申请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总周数比例,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总周数超过26周的按实际周数计算。同一国际和地区航线使用第三、第四航权执飞与使用第五、第七航权执飞的重合航段视同两条航线,可分别予以奖励,其余航线只奖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航线连续停航12周的,不再继续给予该企业奖励支持。因不可抗力或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监管等因素影响,原航空公司无法继续执飞,允许包机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更换一次航空公司,执行率可与前一航空公司合并计算。(四)使用最大业载10吨机型或
5、进港、出港货运量均为0的航线航班,不计入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第五条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结合货运量和载运率确定奖励额度。具体如下:(一)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奖励。奖励标准:境内全货机航线奖励0.5元/公斤;境外全货机航线奖励Lo元/公斤。(二)全货机航线载运率奖励申报期内航线进出港载运率,30%的,按货运量奖励标准计算航班奖励;航线进出港载运率30%的不予奖励。第六条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标准对运输符合规定的南繁育种种子种苗、免税商品的,货运量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五条基础上,上浮30%。第七条集货增量奖励标准鼓励省内航
6、空货站经营主体、货运代理企业等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拓展货源市场。具体如下:(一)全省年度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对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内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站经营主体,按年度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减免操作费用、更新设施设备。奖励标准为该货站年度货邮吞吐量占全省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1000万元。(二)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按年度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同比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再增加100万元的奖励,
7、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年度出港货邮量占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年度奖励总金额。企业年度出港货邮量上年度为0的,当年度不奖励。(三)货站经营主体不得申请上述第(二)款奖励。第八条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鼓励空运企业、包机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规模化组织货物空空中转,对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中转业务且年度总中转货运量230吨的企业,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按照LO元/公斤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上限为800万元,超出年度总额则按中转货物占比进行分配。第九条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同一航空公司每自然年度在海南运
8、营全货机航线3条及以上(执行率均50%且申请奖励前未停航),均为国内航线的奖励200万元,国际和地区航线占比超过50%的,奖励600万元。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第十条奖励资金管理单位(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材料,拨付奖励资金,跟踪评价奖励资金绩效。(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财政奖励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属地市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县级财政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结算证明材料(一)航班量、货运量(含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中转货运量,下同)、年度货邮吞吐量、年度出港货邮量、载运率等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
9、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内航空货站经营主体统计和提供数据为准。其中,以海南省内机场为中间点的第五航权载运率,为所有航段的平均载运率。(二)航权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复的经营许可为准;航程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复的时刻为准(往返航程为批复航程乘以2计算)。对海南经停境外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经停航线,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不包括经停航线在经停地的停场时间;不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经停地航线计算。(三)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运输量依据企业提供的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确定,免税商品运输量依据企业提供的航空货运单、相关合同、航空货站证明材料等确定。第
10、十二条奖励资金结算方式(一)本办法涉及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按半年度为一个周期结算,周期计算时间为航线航班开飞之日起至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最多可跨一个周期累计结算。其他奖励按年度为一个周期结算,不得跨周期结算。奖励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20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奖励申请材料,奖励申请材料应当包括:L奖励申请书原件;2.航班量、货运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部委相关文件或批复、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如中途更换航空公司的,须提供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监管或不可抗力相关证
11、明材料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奖励资金结算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初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依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后,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财政厅分配奖励资金。(二)申请集货增量奖励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与航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三)同一货运量由多家企业开展业务时,只计入与航空货站最终进行交易的企业。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第三方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奖励效果不显著的全货机航线,研究采取帮助企业改善航线运营状况、督促企业整改、暂停奖励等措施
12、,推动奖励资金绩效的提升。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申请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一)开通全货机航线的企业,应当在开飞前将航线信息(包括执飞航线、机型、飞机所属航空公司、时刻、计划班期、开飞日期、包机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包机企业更换航空公司的,应提供前一航空公司的同意或终止合作等证明材料,进行补充报备,未经报备不予享受奖励政策。(二)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奖励资金绩效管理,不得隐瞒、虚报,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伙串通虚增多领奖励。对违反奖励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
13、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按本办法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奖励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奖励政策实施的奖励年度为2024-2026年度。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琼交规字2021)409号)同时废止。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
14、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1年11月3日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I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办法政策引导下,省内累计开通超过20条全货机航线,有效弥补了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腹舱运力的不足,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航空货邮吞吐量增长不及预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延续政策,继续通过财政支持推动构建符合自贸港发展需求的航空货运网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开展了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评估研究工作,同时启动了原办法修订工作。办法以打
15、造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为基本思路,在确保政策延续性的前提下,将原办法补贴调整为奖励的形式,同时结合企业诉求,丰富奖励种类,使得办法更符合国家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要求,也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新需求。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参考了我省往年航空货运补贴政策及其他各省航空货运扶持政策。以沿用原办法已有奖励标准为主,纳入针对原办法下发的补充通知(琼交民航(2022)231号、(2022)411号),并结合原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诉求对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办法共包括4章16条:(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3条。该部分主要是说明办法制定背景,奖励对象和范围,以及奖励资金使用原则。较原办
16、法,突出办法导向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服务构建“两个基地”“两个网络”“两个枢纽”。在第二条的奖励对象中增加了“货站经营主体”。(二)第二章为“奖励标准”。包括“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标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6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中,删除“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的限制,适当放宽了限制条件。主要考虑是:随着客运航线不断恢复,腹舱运力提升,全货机航空货运价格下涨,有必要放宽限制条件,支持航空货运发展;二是增加约定了“同一国际和地区航线使用第三、第四航
17、权执飞与使用第五、第七航权执飞的重合航段视同两条航线,可分别予以奖励,其余航线只奖励一家空运企业或包机企业”、特定条件下“允许包机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更换一次空运企业”。主要考虑是:统筹考虑了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航空公司无法执飞,而其他航空公司执飞后无法继续享受补贴情况。按航权性质对三、四、五、七航权航线进行区分并均给予支持,给予航空公司更多组合使用各类航权空间,吸引不同航空公司参与拓展航空货运市场;三是增加了使用第五、第七航权的上浮奖励。主要考虑是:扩大开放第五、第七航权是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开放政策,海南是当今航权最为开放的省份。但开放第五、第七航权均涉及三个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获取三
18、国航权、时刻资源困难,协调难度大,航空公司运营成本早期高,为鼓励外国航空公司充分使用海南开放航权政策,开通第五、第七航权航线,形成示范引领的效应,适当上浮奖励标准;四是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中奖励不再区分航程,增加载运率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促使航空公司增强集货能力,促进航线经营水平提升;五是优化调整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增加了对机场内“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并设定了“全省年邮货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条件。主要考虑是:既有利于提升机场内货站经营主体的保障服务能力,又有利于激发开发市场以及拓展货源的积极性,同时调整了对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方式,由原办法的
19、“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调整为“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按年度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再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年度出港邮货量占全省出港邮货量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年度奖励总金额”,解决原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分货代企业通过重新注册企业领取补贴而全省货运量增长不明
20、显的问题,保持了奖励政策的连续性,弥补了政策缺陷与不足。同时,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均可享受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的同时扩大了享惠企业范围,更加符合营商环境要求和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要求;六是增加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对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均按照1.0元/公斤给予奖励(与货运量奖励可同时申请)。主要考虑是:更加符合枢纽和中转导向,鼓励航空公司向海南集货中转。七是增加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主要考虑是:引导国内外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海南布局航线网络,形成枢纽化运营。(三)第三章为“奖励资金管理”。包括“奖
21、励资金管理单位”、“奖励结算证明材料”、“奖励结算方式”、“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奖励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5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增加了载运率、执行率等结算依据的约定,以及明确“行业政策创新试点或货物监管创新试点以部委批复或其派出机构文件为准”;二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明确了可跨半年累计报送的奖励种类;三是删除“补贴资金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海南省、市两级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支持各市结合财力,制定更具特色的支持办法,与省级办法形成互补。(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与期限。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为给补助对象留足充足研究政策时间,施行日期为签发日加30天确定,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6年度。三、有关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办法的解读、宣贯、面向企业推介工作,切实提升办法对海南航空货运业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