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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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居)委会、经联社、股份社及其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法进行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要自觉接受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财务代理机构应为各单位分别设账,对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有关

2、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通过市区规定的财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村(居)委会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联社、股份社及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会计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出纳(报账)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区、镇两级财政的专项补贴款项,由区、镇相关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村(居)自主经营管理的资产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农贸市场、物业小区等),按行业主

3、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应独立设账核算的,经向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申请并审核同意,可就相关资产项目独立设账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各村(居)委会、经联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居)一级的集体资产;股份社负责经营管理组一级的集体资产。第八条各单位聘用资产财务管理人员时,按杏坛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管理工作指引执行,聘用的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应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备案。第九条经联社/股份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村(居)“两委”会/理事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条经联社资产财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的、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两委”会决定予以免职、辞退。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可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除理事会成员外的财务管理人员可由理事会决定予以免职、辞退。第十一条政府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如下基本的工作制度,规范集体资产运作。1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3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制度;5 .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结算制度;6 .物业管理制度。第

5、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1 .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如土地出租、农地投包、厂房商铺租赁、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等,必须办理和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在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以合同为依据保障集体经济收益,保证集体经济完整、保证账实相符。2 .要在合同的基础上由出纳(报账)员整理一套台账(册),记录经营性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姓名、物业属类及其地点、面积、租金及租金变化、期限等)。3 .保存好台账(册),作为运作和管理依据。经营性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台账(册)。4 .经营性合同正本保存在档案室,经济管理人员、会计员可以副本作为运作、入账依据。档案室所保管的合同,如有

6、外借,需办理借用登记及交收等手续。5 .经营性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需对原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有关修改或补充情况文字资料应与原件一并存放。合同变更的情况,在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合同备案模块中更新,并书面资料通知经济管理人员和会计员。6 .以台账(册)为基础,每月每年对应收未收的合同款,应作书面的统计。有关统计资料村(居)“两委”成员、经联社社长、理事会成员、理财小组长和会计应各持一份,统计的情况要与财务公布资料一并公布。第四章财务人员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会计记账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由财务代理机构依据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村居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监督,协助村

7、居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各单位应配置出纳员和报账员(可兼任),负责本集体的出纳和报账工作。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和更换。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监督财务人员的选聘实施工作。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由“两委”会、理事会派员监督,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移交的资料送单位档案室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第十五条会计员、出纳(报账)员责任。1.会计员责任:(1)会计员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属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核算;手续不完备的凭证要退回,更正、补充后才

8、可接收;对认为是违反规定的收支,要及时向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2)会计员对出纳员持有现金要定期检查或盘点(每月应对出纳员库存现金盘点检查1次),发现异常可随时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记账算账要及时准确,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出具本月财务报表给村居单位,以便单位按规定在村务公布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4)会计账务要做到账据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5)会计员不得兼管现金收支。(6)财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如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2.出纳(报账

9、)员责任:(1)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每月5日前要整理好单据交相应的监督小组审核,每月10号前(节假日顺延)交由财务代理机构记账。(2)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月终连同银行对账单缴交。如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一并交会计员。(3)出纳(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4)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5)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6)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7)向上级管理部

10、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在年度结束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收支增减因素,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为原贝L编制下年度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按以下程序进行制定:1.各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年度收支预算草案。2 .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村(居)“两委”(股份社理事会)审核后,交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3 .表决通过的预算情况应及时在村务公布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录入市区规定的财务系统。4 .会计员以表决通过的年度收支预算作为年度内会计核算和监督执行的

11、依据。5 .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并报财务代理中介机构和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第十八条各单位预算外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大额标准以内的支出由村(居)“两委”会议/股份社理事会/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股东代表会讨论同意,相关会议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列席参加;超过大额标准的,应召开本单位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手续完备的单据才能付款。严格执行“十不付款”: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

12、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金额数量不符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1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并说明原因。3 .复核并支付。出纳(报账)员应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支付

13、单位等进行复核。若有误,应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若无误,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支付现金,再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向会计报销。会计员重新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报销,复核有误的退还出纳(报账)员,并说明理由,出纳(报账)员再将原始凭证退还当事人,收回现金。需要银行转账的,出纳(报账)员在市区规定的财务系统发起支付申请,经由审批流程提交会计办理支付手续。会计员对原始凭证重新复核,无误的进入现金管理平台银行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支付业务,如特殊情况使用支票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有误的拒绝支付,退回财务系统支出申请或退回支票盖章申请,由出纳(报账)员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申请。4 .出纳员记账。出纳(报

14、账)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后,及时在市区规定的财务系统关联相应收支记录,生成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二十条现金管理。1.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出纳(报账)员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向会计报销,每次提取不超过1万元的备用金,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报销。备用金提取遵守先返纳后提取的原则,即在上一笔备用金未完全报销的情况下,不得再提取下一笔备用金。对根据预算计划,确实要使用超过1万元以上备用金的项目,必须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股东代表成员三分

15、之二以上共同签署资金使用审批表,同意项目开支后方可提取。5 .现金管理要做到以下十不准:会计员、出纳(报账)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自借用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造假用途套用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将单位收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钱柜(小金库);不准以任何个人名义坐支各种收入;不准用白条抵顶现金。6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日常零星小额报销费(100o元以下)、慰问金、差旅费备用金等可通过现金支付,其他经济业务应使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工作人员的工

16、资补贴报酬必须通过银行代支,减少现金的提取和支付,提高工作效率。7 因公外出人员如需备用金的要填写现金借据,并经单位审批流程审批方可借支,返回后需及时报销,结清借款。8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现金支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或开户银行中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9 .出纳(报账)员应每日进行现金日记账登记,确保现金账实相符。第二十一条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1 .各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银行对公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2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

17、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3 .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时,各单位必须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报账)员印章三个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员保管,个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单位负责人因事外出时,印鉴由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临时专管,要避免互相交叉移交,严禁支票、印鉴一人保管。4 .资金的收付、制单由出纳(报账)员负责,复核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不得代替出纳(报账)员填制支票。严禁会计将空白支票加盖印鉴后交给出纳(报账)员。5 .支票等银行票据由出纳(报账)员负责保管,但必须由会计员办理登记手续。对误填作废的票据,必须由会计员办理注销手续,并加盖“作废”印记。第二十

18、二条各单位办理收款业务,应使用发票或统一印制的有连续编号的三联式收款票据,票据由会计员保管。各单位由出纳(报账)员负责领取、保管和使用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必须到会计员办理核销手续,才能签领新的票据;会计员要设簿登记票据的领用、核销和库存。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领用发票或收款票据发生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在本村(居)、股份社财务公布栏公布,并在报刊登载声明作废。第七章财务开支审批第二十四条审批权限。1 .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开支5000元以下为小额,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为大额,超过50000元为特大额开支,特大额应在年初纳入预算,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委会行政日常的小额开支,由分

19、管该业务的“两委”成员和主任审批,大额以上开支须经“两委”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和主任审批。经联社日常的小额开支,由分管该业务的经联社理事和社长审批,大额以上开支须经村(居)“两委”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和社长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特大额开支,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2 .股份社开支5000元以下为小额,5000元至50000元以下开支为大额。超过50000元以上为特大额开支,特大额应在年初纳入预算,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日常的小额开支至少由一名理事和理事长审批,大额以上开支须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并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方可开支。未列入

20、年度预算的特大额开支,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3 .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开支100O元以下开支为小额开支,100O元以上至5000元的开支为大额,超过5000元为特大额开支,特大额应在年初纳入预算,并经过小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日常的小额开支由小组长审批;大额以上开支须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小组长并经小组股东代表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名同意后方可开支。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特大额开支,须经村小组户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4 .各单位的自治章程中已明确特大额、大额和小额标准的,可按自治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原始单据的审核手续。所有支出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报销。

21、第二十六条所有的开支单据应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出具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的理财报告书为有效凭证。第二十七条申请开支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项目时,审批单上要注明“某年某月经,两委(理事会)、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等说明,以便日后与有关会议纪要核对。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应与年度预算或项目支付凭证一起交给会计员。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将全部有权审批财务开支的人员及其权限、签名式样报送财务代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业务费的开支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同时注明开支的日期及业务内容和审批意见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具体比例

22、限额由自治章程规定或本单位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财务代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对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开支审批和财务入账。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集体所有物业档案制度。(一)集体建筑物业,每项都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二)新建立的物业,应包含以下材料:1.可行性报告;2 .“两委”及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或股份社理事会及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3 .设计图纸;4 .工程预算;5 .招标文件;6 .建筑合同;7 .监理记录;8 .工程验收合格证;9 .核价部门的复核决算书;10 .会计账中该工程的明细账复印件。(三)旧有物业,也要尽量搜

23、集上述资料建立档案。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办公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购置、使用、收益(租赁收入)、处置等情况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台账应以租赁合同为依据。第三十四条批量价值在15万元以上,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要进行招标采购。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

24、和使用部门负责,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六条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应会同会计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结束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1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公示后计入其他收入。2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3 .对拟更名、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置申请,经公示7天无异

25、议后,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处置,否则应该召开相应的代表会表决决定。4 .对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公示通过后计入其他支出。5 .对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需召开本单位成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出售或转作投资。6 .固定资产处置价款要足额及时收取、及时入账。7 .建立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或出借的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拟定方案,经召开相应的代表会表决通过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出租、出借合

26、同。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8 .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购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购入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出售或转让,由“两委”会/理事会制定方案后,按审批权限提交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居)民/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

27、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执行。第九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四十一条所有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必须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顺发统通(2018)55号)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合格的交易平台场所实施招标,并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建设单位可依照镇相关制度实施。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参照我镇财政性资金项目发包采购限额相关文件执行。第四十二条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所有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

28、基建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村(居)“两委”/股份社理事会/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股东代表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表决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发票等有关资料交会计员复核后才能付款和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公告栏公布。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的还必须附有招标、投标、中标等文件。第四十三条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召开本单位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并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第四十四条工程招标前投资单位必须考虑周详,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

29、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第四十五条工程费金额或支付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会计员应对整个工程投资项目的有关业务进行审核。第十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四十七条各单位的资金未经相关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借给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借支要明确归还日期及利率,并在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借出的款项,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借用集体资金,必须出具借据。出借款项必须登记入账,并将借据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出借方应开具收据,不得收回原

30、借据。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对各项收益按合同金额纳入应收款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和出纳(报账)员每年年末要与相关单位进行对账并确认,发现金额不相符的必须马上查明原因。出纳(报账)员要做好应收款的催收工作,特别是追收历年欠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居)“两委”或股份社理事会审核,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后,提交本单位成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后确认损失。第五十条各单位对各种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会计员有义务提示追收到期的应收债权,提供债务处理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各单位严禁为企业或个人作贷款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

31、担保期满后不得续保。如确需续保的,应按村(居)委会自治章程、股份社章程规定,作为重大事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份社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二条村(居)委会、股份社属下的企业,确实需要各单位提供担保的,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布。第十一章收益管理和分配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理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明晰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具体如下:1 .村(居)委会行政账核算外部单位划拨的经费、补贴和经联社上缴的利润等收入,行政管理费、社会事务、福利事业等支出。外部单位拨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联社纯收益的上缴用作村(居)公共事务及公益福利事业开支。2 .村(居)民委员会集

32、体资产属本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其收益为发展本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慈善福利事业提供经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不得量化到个人。3 .经联社每年的收益,除用于依法纳税、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等,其纯收益按5-1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老人院、学校、幼儿园、绿化花园、道路桥梁等。4 .股份社、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每年的收益用于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公益支出等,其纯收益部分20%作为股份社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按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量

33、化到个人;村(居)、股份社、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因征地(收回土地)补偿、留用地处置及集体资产物业处置等形成的收益,要按照顺德区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八留二”相关政策文件制度执行落实,即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社、经济上独立核算的股份小组的收益、征地补偿亦可根据本村(居)发展实际情况提高集体股比重。涉及村改的项目,集体收益及权益提留部分占比应不少于50%o提留建议以物业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商铺、酒店、公寓、农贸市场等,所提留的物业资产按评估价(或市场价)计算,未达到预计净收益的比例要求时,不足部分可通过提留现金的方式予以补足。相关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份社理事会审议

34、,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并提交本单位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五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应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的民主理财作用。第五十六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具体职责和要求:1.审核、检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35、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 .审核、检查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4 .纠正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5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6 .经村(居)“两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同意,可接受村(居)民(或股东)委托查阅账目。7 .征求并反映村(居)民或股民对本单位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提高村(居)务公开的质量。8 .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股份社对村(居)民或股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9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从而影响村(居)或股份社正常运作;不得无故缺席每月的活动;不得对监督工

36、作弄虚作假,从而造成村(居)或股份社管理混乱。对无故缺席每月活动两次或有以上行为者,经村(居)“两委”会或理事会提议,可由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并另行选举。第五十七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每月5日前审核上月的单据,审核完毕填写理财报告书。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不注明理由拒签理财报告书的,各单位可将有关的开支情况在公开栏公示10天,公示期内,无1/10以上村(居)民/股东或1/3上村(居)民/股东代表提出异议的,可向第三方财务代理机构提交财务资料附上公示照片,作入账处理。第五十八条经各单位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示的事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

37、织管理规定(粤府令189号)执行。第五十九条镇农力、镇财政办、镇党政办审计组、各村(居)委会和股份社有权对会计员进行监督。每年年终,各村(居)委会、股份社要对会计员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镇农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会计员进行检查。如发现会计员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损害各单位利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由镇公开通报批评,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解除双方的代理关系;对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被委托单位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实行财务收支审计;单位负责人换届,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于审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在公告栏公布。第六十一

38、条审计工作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六十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当年的会计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员及时(半年内)归档处理。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员编造清册移交所属村(居)档案室管理。第六十四条各村(居)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会计员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第六十五条财务

39、代理机构和各村居单位要建立调阅会计档案制度。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查阅要有查阅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负责人批准。对调阅者要做好登记。调阅者不得把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确需复印的,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装原卷册,并限期归还。第六十六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七条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合并的移交并入的单位,撤销的移交给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第六十八条财务人员移交要开列有关清单,连同以前年度的有关财务资料、档案移交给接收人。主管领导监督交接,移交人、接收人,主管领导三方签认移交书,移交书归档永久保存。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七十条本制度由杏坛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2011年1月14日印发的杏坛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杏府办(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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