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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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解读一、刑法的基本知识1 .刑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H一个修正案。共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5章,近8万字。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2、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 .刑法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由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由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由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由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由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2011年2月25

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由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H一)由2020年12月26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刑法的机能:刑法是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刑法惩罚犯了罪的人,限制他们的自由。这是刑法的机能之一,专业上叫法益保护机能。一方面,就是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使他不能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会对侵害一定法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另外一面,就是限制一般人的自由,使一般人不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把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要告诉一般人,这些行为是刑法明令禁

4、止的,做了就是犯罪。刑法就是用这个办法,来引导、规范和制约公民的行为,使一般公民不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会有怎样的不利后果,它起到了一种预防犯罪进而保护法益的作用。规制国民的行为,限制国民的自由,是为了保护法益。只有不侵害法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不限制国民的自由,结局必然是每个国民都没有自由。4、刑罚的正当化依据一直以来,刑罚有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报应刑论的观点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程度,必须和恶行相均衡。优点在于,刑罚不可能超出报应的程度。缺点:报应刑论不考虑预防犯罪,而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比如,杀

5、人者,偿命。预防刑论的观点根据预防形论的观占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出于预防犯罪这个目的,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下,刑罚才是正当的。预防刑论的经典表述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并合主义的观点单纯强调报应的报应刑论,和单纯强调预防的预防刑论,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那么,刑法学家就吸取了两者的优点,发展出一种理论,我们叫并合主义。并合主义就主张,刑罚既要满足报应的要求,要和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又不能超出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限度。并合主义的经典表述就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就既有利于保护法益,又兼顾保障自由,恰好和我们国家刑法的机能是一致的。二

6、、刑法总则篇1、什么是犯罪?案例:前些年,发生过一起换妻案。南京一个大学老师,在社交媒体上建了一个群,组织成年人在酒店或者自己家里,自愿实施群体性的淫乱活动。这个案件当时争议非常大,比如,社会学者李银河老师就认为,换妻或者群体淫乱,仅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只要没有伤害到其他人,那就是他的权利;但也有不少人觉得这样的行为有伤风化,这样的群体性淫乱,不就是刑法上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吗?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成人之间秘密、自愿实施的群体淫乱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法益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法律保护的生活利益。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判定是犯罪呢?有两个实质条件。第一,客观上

7、发生了违法事实;第二,行为人必须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归责。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的是那些侵犯了法益的行为,换句话说,刑法只能将侵害了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侵害法益就是犯罪的本质。反过来说,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你要知道,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比如,吸毒不是犯罪,但是非法持有毒品是犯罪,这里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吸行为本身只是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时,就可能导致致品转移、扩散到不特定的他人,因而可能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因而是犯罪。那吸毒就没人管了吗?不是的,它不是犯罪,不归刑法管,但却是违法的,由禁毒法管。

8、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好,说完了确定法益的基本方法,那么,成人之间秘密、自愿实施的群体淫乱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呢?用刚才说的方法来分折一下,聚众淫乱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聚众淫乱罪保护的应该是是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为非公开化这种社会秩序。2、责任主义13岁的人杀人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上有一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是14岁。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13岁的人还没到这个法定责任年龄。法定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什么是责任主义责任主义的经典表述是“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意思是

9、,只发生了侵害结果还不能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结果有责任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具体来说,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对客观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与动机。比如,成立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要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儿童、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用刑罚谴责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三是要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有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四是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实施违法行为,而不能实施合法行为我们就不能谴责他。比如,已婚妇女被拐卖到外地后,被迫与

10、他人重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都不当重婚罪处理。因为她在当时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只能如此,不能期待她不与他人重婚。3、刑法的溯及力什么是溯及力一部新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如果能适用新法,那就说明新刑法具有溯及力,也就是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关于溯及力,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不太相同。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从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新刑法颁布之前,还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有利,那就要适用新法。之所以采用这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从旧是因为要保证国

11、民行为的预测可能性;从轻,主要是出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考虑。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是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那就适应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也就是不以犯罪论处,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这是从旧。第二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是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那就适用现行刑法,同样不以犯罪论处,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从轻。第三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现行刑法处罚较轻,那就适用现行刑法;如果行为发生时的刑罚处罚较轻,那就按照行为时的法律来处理。这也是从轻。4、犯罪成立条件犯

12、罪的构造就是研究什么是犯罪,犯罪究竟由什么构成的。传统的四要件论国内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构造的主流观点称为“四要件论”,即犯罪的成立包括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大陆法系的通说是,犯罪的构造是不法且有责,也可以说是不法和责任,我们通常称之为阶层论。不法和责任看两个案例,直观的感受一下什么是不法,什么是责任。案例1:歹徒要抢劫一个女孩,女孩反抗过程中,把歹徒推倒,歹徒死亡;案例2:一个7岁的小男孩,嫌自己2岁的妹妹太吵,把妹妹从10层的高楼扔了下去,妹妹死亡。这两个案例在刑法上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他们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一样吗?第一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不法层面

13、的问题,第二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责任层面的问题。不法由两个内容构成:一是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行为是不是“不法”是客观的,不需要考虑你有没有责任。13岁的人杀了人也是违法行为,只不过这个13岁的人没有责任,我们不能用刑法去谴责他。那责任是什么呢?责任实际上就是可谴责性,就是能让做了不法行为的人,对他的行为负责。责任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还有期待可能性。比如,一个精神病人拿着机关枪扫射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阻止,因为虽然刑法没办法处罚这个精神病人,但那仅仅是因为他没有责任,他的行为本身还是违法的。合法的行为我们不可以阻止、制止,更不可能防卫

14、。但是对违法但没有责任的行为,我们可以阻止、制止和防卫。5、违法阻确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的构造是不法和责任,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违法阻确事由比如,张三向他人射击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就表明这个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张三的杀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具有了排除违法的事由,那这个行为就不违法。这个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就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我们国家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除此之外,还包括被害人的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不成文的违法阻却事由。(1)什么是正当防卫这几年发生了几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

15、,比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这时,宝马车内一名文身男子“龙哥”,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刀不小心掉在地上,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持刀追赶龙哥,龙哥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后死亡。这个案子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第一种叫特殊正当防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这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

16、的防卫,比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的暴力犯罪。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第二种叫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这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一般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2)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它的最大特点是,避免现实危险,同时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那么紧急避险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虽然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某种法益的损害,但是由于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不小于侵害的法益,所以从法益衡量角

17、度来考虑,紧急避险行为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所以,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并不违法,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换句话说,法益正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紧急避险的第二个成立条件是,现实危险正在发生。就是说,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O第三个成立条件是,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第四个成立条件是,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案例:城市的郊区有两条铁轨,一条是正在使用的新铁轨,一条是已经废弃的旧铁轨。六个小孩在铁轨上玩耍,其中五个小孩在新铁轨上玩耍,另一个小孩劝这五个小孩

18、说,新铁轨很危险。但是五个孩子不听,于是劝别人的这个孩子就自己一个人留在废旧铁轨上玩。这时,一列火车飞速开来,当司机发现孩子们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这个时候,司机面临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正常行驶,那就会撞死五个小孩。第二个选择,拐上旧铁轨,撞死一个小孩,这样就能挽救其他五个小孩。火车正常行使会导致铁轨上的五个小孩死亡,为了避免这个结果,司机转向另一条铁轨,导致一个小孩死亡,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六种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中的任何一种,所以火车司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火车司机在当时如此紧急的情况下,选择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不谴责他也是可以理解的,也可以认为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可

19、罚的程度,所以司机的做法有可能成立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不构成犯罪。(3)什么是被害人承诺所谓被害人承诺,顾名思义,就是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或者说,被害人放弃了对自己法益的保护。既然被害人自己放弃了法益,那原则上,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对这些法益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所以没有违法性。罗马法上有一句格叫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那么,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损害了被害人的法益,就一定不违法或者不成立犯罪了吗?也并不是这样的。有些情形,即便有了被害人的承诺,仍然会成立犯罪。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拐卖儿童的行为,哪怕得到了儿童的承

20、诺,也仍然成立拐卖儿童罪。问题: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成立犯罪吗?我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斗殴一般是双方都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意图,双方事先也都知道这一点,这种情况下造成别人轻伤,是不是一定成立故意伤害罪呢?6、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什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呢?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或者错误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个文件,但这个文件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没什么文化的行为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但却相信地方政府的文件,然后实施行为触犯了刑法,这种情况显然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什么

21、是期待可能性有句法律谚语是这么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条格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升为刑法理论,也就是我们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什么是期待可能性呢?通俗地讲,就是说,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相反,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因而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举个例子就更清楚了,比如:被拐卖的已婚妇女被迫和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以判断,已婚妇女有重婚罪的故意,也就是说,她能够认识到自己已婚又嫁给他人的事实,并且依然放任这样的结果。但是,她能不能成立重婚罪呢?考虑期

22、待可能性这个责任要素,就不难理解,我们不能期待她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作出其他选择。所以说,虽然妇女具有重婚的行为和故意,但却缺乏期待可能性。那么她的行为就不具有责任,不成立犯罪。这是考虑到女性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得已才做出的规定,这也是对人性的体恤。7、犯罪形态:犯罪未遂、不能犯、犯罪中止说到犯罪形态,比较常见的就是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几种。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行了犯罪行为,也产生了这个罪要求的犯罪结果。比如杀人罪中,产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既遂,盗窃罪中,盗得财物的就是盗窃既遂。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是没能着手,而犯罪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

23、罪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张三计划抢劫便利店,为了这个计划,张三购买了匕首和蒙面丝袜,甚至在脑海里构思好了退出的路线,但是当天张三重感冒,没能实施抢劫,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这其实就是一种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张三计划去公交车上扒窃。谁知,被盗的乘客是附近派出所的便衣,张三手刚伸进被害人口袋,被害人一个反手就把张三拿下了,这就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却又自动放弃犯罪。李四计划以卖保健品为名诈骗老年人的钱财,当老人家正要付钱给他的时候,李四突然心生怜悯,没有收钱就走了,这

24、种情况,就成立犯罪中ho8、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教唆犯共同犯罪:现实生活中,几个人一起实施犯罪的情形也是很常见的。比如,甲乙合谋实施入户盗窃,甲负责入户实施盗窃,乙负责在门外望风。客观上看,单纯望风的乙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也会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这背后就是共同犯罪的理论。例子:张三跟李四提议要“报复”王五,李四同意了,并且和张三共同对王五实施暴力,导致王五死亡。事后查明,张三确实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李四只具有伤害的故意。那这个时候,张三和李四的故意内容并不相同,但,不能因为故意内容不同就否认王五的死亡结果是由张三和李四的共同行为造成的。王五死亡的结果应当归属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因为两个人的责

25、任不同,张三是杀人的故意,而李四只有伤害的故意,所以最终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李四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既遂。什么是间接正犯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而这种通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支配了犯罪事实的情况,就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一样,都是正犯的类型,也要按照正犯来处罚。例如:张三为了伤害仇人李四5岁的小孩,欺骗小孩说从高墙上跳下去就可以体验飞一样的感觉。于是,小朋友从2米高的墙上跳下,导致自己重伤。这个小孩自己从墙上跳下来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违法。那张三欺骗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教唆犯,指的就是那些故意唆使,并且引起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比如,妻子经常抱怨做公

26、务员的丈夫挣钱太少,有一天,妻子跟丈夫说,那谁谁谁最近不是求你办事吗?他是大老板,送的钱你一定要收啊。丈夫原本没有收受财物的意思,但在妻子教唆之下,收受了他人贿赂。这种情形,丈夫成立受贿罪,妻子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帮助犯,简单来说,帮助正犯的,就是帮助犯。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比如提供盗窃工具的帮助行为就是有形的帮助。至于无形的帮助,则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比如给想去伤害别人的同伴出点子。9、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的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由于这多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所以我们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举个例子:刑法第

27、258条规定了重婚罪,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根据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法条就是竞合关系。你会发现,如果一个结婚行为符合了破坏军婚罪的法条,那么这个行为必然也符合重婚罪的法条,但符合重婚罪的并不一定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法条。因为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相比普通的重婚罪,还多了一个“现役军人的配偶”这个特别要素。所以,破坏军婚罪的法条就是特别法条,重婚罪的法条就是普通法条。如果我们能够明确哪些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那么,就可以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什么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指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

28、形。在刑法上只按照数罪中处罚最重的那一个罪来处断,这就是所谓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例子:张三开枪射击自己的仇人,子弹不仅导致仇人死亡,还毁坏了仇人身上价值过万的贵重物品。这种情形下,张三的一个开枪射击行为,不仅符合了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还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这里就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呢。10、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管制: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

29、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

30、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31、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个人和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刑罚的具体运用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情形。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

32、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一)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33、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刑法分则篇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

34、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

35、全的行为,并且侵犯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样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了刑法中很多的具体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十七个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交通肇事罪最低可以只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常见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36、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等案例:12012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两人各驾驶一辆大功率改装摩托车前往目的地。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在限速60kmh的路上行驶速度达115kmho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法院

37、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例2: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

38、任。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39、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

40、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一)走私罪10、走私武器、弹药罪;11、走私核材料罪;12、走私假币罪;13、走私文物罪;14、走私贵重金属罪;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7、走私淫秽物品罪;1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走私固体废物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0、虚报注册资本罪;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4、妨害清算罪;2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6、公司、企业人员

41、受贿罪;2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4、伪造货币罪;3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7、持有、使用假币罪;38、变造货币罪;3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41、高利转贷罪;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45、伪造

4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4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4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50、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5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52、违法发放贷款罪;5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5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5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56、逃汇罪;57、骗购外汇罪;58、洗钱罪;(五)金融诈骗罪59、集资诈骗罪;60、贷款诈骗罪;61、票据诈骗罪;62、金融凭证诈骗罪;63、信用证诈骗罪;64、信用卡诈骗罪;65、有价证券诈骗罪;66、保险诈骗罪;(六)危害税收

43、征管罪67、偷税罪;68、抗税罪;69、逃避追缴欠税罪;70、骗取出口退税罪;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骅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7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8、非法出售发票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9、假冒注册商标罪;8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2、假冒专利罪;83、侵犯著作权罪;8

44、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85、侵犯商业秘密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8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87、虚假广告罪88、串通投标罪;89、合同诈骗罪90、非法经营罪;91、强迫交易罪9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93、倒卖车票、船票罪;9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9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6、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97、逃避商检罪;案例L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主人公程勇,因为受白血病人的委托,从印度代购了价格便宜得多的仿制药品,到国内销售牟利。尽管他的举动帮助了很多白血病患者节省了很多费用,但最后还是被判了“销售假药罪”。那么,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假药”?刑法明确规定,生

45、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刑法意义上的假药要取决于药品管理法上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药品管理法修改之前,本罪的假药其实包括两类,一类是真正的假药,也就是具有侵害人体生命、健康安全的假药;另一类是拟制的假药,拟制的假药也就是单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按照修改前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以假药论处的药品,打双引号的的假药。比如,在药品管理法修改之前,没有经过批准而进口的合格药品,就属于拟制假药。也就是说,尽管这种药品是具有疗效的合格药品,但由于从国外购入时没有经过批准,所以要视为假药。案例2:2016年4

4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朴某某从韩国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X光机检查,海关从朴某某行李箱内查获某行Pa箱”(肖邦)牌手表2块、“Chopard”(肖邦)牌项链1条、“AP”牌手表表盒1个。随后,经进一步检查,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朴某某的左右手腕上分别发现“AP”牌手表各1块,“Prada(普拉达)牌包1个、“S.FERRAGn(菲拉格慕)牌皮带2条、S.FERRAG”(菲拉格慕)牌丝巾1条。经讯问,被告人朴某某供述上述被查获的物品系其在韩国济州购买后带至中国境内。经机场海关计核,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3427.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47、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款40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品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评析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朴某某所携带的走私物品均系其在韩国购买后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本案与其他走私案件中代购及用以牟利等行为有所区别。根据目前掌握的海关对走私奢侈品案件的处理精神,不具有导游、航空公司职员等特殊身份的,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的,不能证明有走私牟利目的,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综上,根据被告人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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