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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
2、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增加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水平。第二章监
3、管方式第五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或者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并逐步完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信息报送的格式文本。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在线监测,是指项目监管部门依托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对已核准备案的项目信息进行线上核查。在线监测的内容包括:是否及时、完整、如实、准确报送项目信息;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虚假不实等项目信息;是否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与在线平台不一致的信息及时予以纠正;其他依法需要在线监测的内容。第七条在线监测时应当根据监测情况及时作出监测结论,并分别采取下列措施:未及时、完整、如实、
4、准确报送项目信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报送项目信息数据与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基本符合的,加强日常在线监测;项目存在可疑问题的,应当加强监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项目存在重大不实等情形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项目监管部门依法对核准备案项目开展行政监督检查。项目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定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第九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核准和备案项目,应
5、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对需要变更或者延期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变更、延期或者备案等手续;核查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项目建设;核对在线平台报送的项目信息与实际建设内容是否一致;其他依法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第十条现场核查应当坚持必要核查原则,原则上一次性完成,且核查时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避免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生产活动造成不当影响。现场核查的方式包括现场走访、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收集及复制相关项目手续及材料、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和举报等。现场核查工作中应当制作核查记录,记录核查的内
6、容、流程及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及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被核查的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对所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确定现场核查项目、执行人员等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公开和反馈项目现场核查结果。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十二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已开工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未及时、完整、如实、准确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通报项目其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完善项目基本
7、信息。对于多次未报送或者长期未更新信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纳入重点核查名单;情节严重的,约谈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仍拒不纠正的,依法将项目列入异常目录。第十三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发现未取得有效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取得有效核准批复文件、变更批复文件或者在批复文件失效后仍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项目视情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实行核准管理的已备案项目,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
8、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对属于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或者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或者备案权限的机关。第十五条项目监管部门发现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六条项目监管部门发现项目存在以虚假方式获取项目情形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
9、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依法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有权机关撤销项目单位获取的核准文件、移除已备案信息或者项目代码自动失效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后续已经作出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依法处置。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项目监管部门的,由项目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项目动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开工建设。第二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发
10、现项目存在未开工建设情形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项目自核准或者变更后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仍未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办理延期或者撤销手续;项目自核准或者变更后2年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核准机关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核准信息,项目代码自动失效,依法将项目列入异常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不再继续实施的,撤回已备案信息。上述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予以
11、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项目监管部门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项目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监管部门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已核准项目,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项目视情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已备案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将项目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二十三条对事中事后监管中未发现违法问题的项目,后续以在线监测为主,相应减少现场核查次数、简化核查手续。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后续
12、加强在线监测等监管手段,同时增加现场核查次数。对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的项目,项目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将项目纳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四条其他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其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项目监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通报相应的项目监管部门处理,项目监管部门及时将处理过程及结果上传至在线平台。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项目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因实施与项目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的需要,项目监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协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