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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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工作,提高现代化海洋牧场渔业机械装备安全技术状态,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本省管辖海域进行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检验、登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是指在各级现代化海

2、洋牧场规划、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规模化养殖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大型渔业养殖装备。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定期进行营运检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第三条【主管部门和机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安全操作使用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安全检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养殖装备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抵押权、租赁、变更以及注销等登记工作。经省级农业农村主

3、管部门认可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装备检验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检验技术规范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实施检验。第四条【鼓励措施】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对按要求进行检验、登记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实财政扶持政策。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为经检验、登记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或保险服务。鼓励装备检验机构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及型号,为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提供信息。第二章检验第五条【技术资质】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设计、建造、重大改建以及用于制造、改造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

4、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装备检验机构应当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进行检验,保障装备生产安全,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建造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设立登记从事网箱建造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初次检验】装备检验机构应当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设计、建造、重大改建以及现场施工按照相关安全检验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技术服务报告,由承担检验的人员签名,加盖装备检验机构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检验技术服务报告作为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验收和登记的依

5、据。其中,同一批次且同一型号的首台(套)重力式深水网箱的检验技术服务报告,可以作为本批次同一型号重力式深水网箱项目验收和登记的依据,同一批次且同一型号的其他重力式深水网箱的初次检验可以抽检或部分检验的形式进行。第七条【定期检验】装备检验机构应当对营运中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每三年实施一次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如下:(一)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结构和设备;(二)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八条【临时检验】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安全性能的;(二)

6、修理或改装涉及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安全的;(三)改变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证书所限定的作业区域的;(四)变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名称的;(五)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检验效果】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不合格的,设计、建造单位或所有人应当进行整改,重新申报检验,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型号经检验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吨位、载重线、人员定额和作业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重新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第十条【隐患排除】装备检验机构在安全检验中发现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及时排除隐患,并通报装备登记机关。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隐患,并及时再次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维护义务】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第十三条【合格结果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原检验合

8、格结果失效:(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二)擅自改装的;(三)擅自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的;(四)因人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装备损坏的。第十四【人数限定】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载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检验核定人数。第十五条【环保要求】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向海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应当妥善收集,排入陆地接收设施。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登记服务】经检验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由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确定装

9、备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保障养殖装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登记所需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规定的养殖渔船申请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所需材料。第十七条【名称及登记代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名称由所有权人自行申报,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统一登记代码共18位数字,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参照渔船编码核定,由以下3部分依次组成。(一)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国家标准,6位);(二)建造完工日期(年4位,月2位)(三)顺序号(6位,其中重力式深水网箱第一位为0,

10、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第一位为1,后5位为顺序号)。第十八条【所有权登记】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由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申请。共有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申请。申请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向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核发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抵押登记】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装备抵押权。现代化海洋牧场养

11、殖装备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共有人就共有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文件。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条【抵押权顺序】同一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可以依法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第二十一条【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依法转移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12、办理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登记证书。第二十二条【租赁登记】出租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租赁登记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租赁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租赁情况载入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第二十三条【变更登记】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

13、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主尺度、承载能力、居住处所结构、影响装备稳性、装备上总人数的实质性增加等重大改建;(三)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共有情况;(五)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登记,并将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四条【注销登记1】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应

14、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现代化海洋牧场渔业养殖活动的。符合上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应当做好装备的拆解、销毁或者回收工作,不得随意弃置海域。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出具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注销登记证明书。第二十五条【注销登记2】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

15、所有权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注销登记证明书。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注销登记3】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

16、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装备登记档案。第二十七条【注销登记4】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租赁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租赁登记记录,收回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出具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机构人员】装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

17、足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要求的场地、人员、设备、仪器,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或者省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装备检验机构资质标准和认可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作要求】装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工作人员开展检验、登记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装备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档案,按照有

18、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登记资料进行保存,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第三十条【委托撤销】装备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对其检验装备的委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的;(二)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程序取得委托的;(三)拒不执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四)未按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规则、规范、标准、规程、指南、文件等进行检验,造成重大检验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自愿申请终止装备检验技术服务的;(六)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业主责任】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所有人或经营

19、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生命周期内,保持适合预定用途的技术状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装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如实向装备检验机构提供装备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安全和环保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和建造单位在设计与建造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责任】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适当的装备设计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确保其装备设计图纸资料全面符合技术要求,对装备设计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建造修理单位责任】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建造

20、、修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装备建造、修理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生产和安全管理条件,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确保建造、修理的装备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对其装备建造、修理质量负责,应保证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施工,并设定装备质保期限,负责后续维修和质保工作。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鼓励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检验、登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装备检验、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装备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检验技术服务,造成重大检验责任事故,并为此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补办要求】本办法施行前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未办理检验、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检验登记。第三十七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和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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