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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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

2、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

3、、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第三章项目储备及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

4、支持范围,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第十一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一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涉密项目除外)、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

5、展规划情况等;(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附批复文件复印件);(四)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程序

6、,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续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第十四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分配到的资金规模,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在规定的资金额度的基础上,报送不超过资金额度20%的备选项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时,应按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

7、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同时报送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第四章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国家发展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包括项目总投资合理性、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等。第十六条对同意安排投资支持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并同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

8、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建设过程投资管控,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第十九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9、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凭证。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视

10、情况减少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根据项目以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11、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

12、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o现就办法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有关背景民间投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较高,对优化供给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积极采取措

13、施加快民间投资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改投资20231004号文件明确提出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为此,2024年拟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民间投资引导专项,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以规范性文件将办法印发各地,用于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专项设立目标,即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盈利

14、能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二是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三是明确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四是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由我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五是明确对地方和项目单位工作要求,强化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三、其他有关考虑(一)关于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为促进民间投资,各

15、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做法,一些地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主要考虑年度民间投资增速、占比、规模等指标,综合评价确定。(二)关于拟支持的项目类型。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发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不高,需要加大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办法规定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三)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规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对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建设,本专项资金也可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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