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43662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生产者信息【标注方式】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方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方法2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主要依据】GB7718-20114L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方式】两者均可。

2、【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方式】可执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可以为委

3、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但是在使用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工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3)如果委托方仅为销售企业,无相关生产标准,可以使用受托方制订的企业标准,并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相关依据】(2018)沪03民终59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4、标准化法经立法机关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该法已删去“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内容,该法并未禁止企业之间授权使用企业标准的行为。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但是在企标登记备案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中明确指出适用本标准的食品是否

5、委托生产(如是,请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及地址)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畴。第九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

6、制造的食品,备案方式按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商品条码【标注方式】使用委托单位的商品条码。【主要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标【标注方式】委托单位决定,需获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相关说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

7、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在涉及贴牌的加工承揽中,加工承揽人仅仅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将商标用于商品,承揽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物理贴附行为,为定作人使用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真正使用商标的实际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据加工承揽的特点,加工承揽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揽过程中出现商标侵权,其结果也应当归于定作人,而不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侵权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

8、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用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仅对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并未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涉及专利部分【标注方式】目前主要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有争议)【相关说明】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委托人明知他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构成共同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产品外包装或者产品本身上印有委托人的公司名称、商标、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监制等信息,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通常可以认定该对外标注信息的企业即为专利法所界定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如果该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则该企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从而认定该企业(委托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参考IPRdaiIy委托加工中,委托人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