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法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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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节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法务管理,有效控制被诉案件发生,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下属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法务人员系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和各分、子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实行分级、分工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全面规划指导公司法律事务。各分、子公司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法律事务具体负责,接受集团公司法务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法务人员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在册,并根据

2、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传送通知有关分(子)公司及责任项目部(项目承包人)。分(子)公司法务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填写案件情况初步分析审核表,连同直接收到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务部,经法务部审核后,分(子)公司才予以办理诉讼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第五条法务人员在收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催款、索赔及其它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函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在册,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合同纠纷原则上应当由项目承包人负责处理,公司法务人员予以协助配合;案件涉及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对纠纷的处理负责到底,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被诉案件发生后,有关分、子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责任单

3、位组织人员与对方沟通、交涉,并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应诉答辩以及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确属于我方原因引发的被诉案件,应当尽可能促成与对方和解或在法院、仲裁机构主持下调解结案。第八条法律文书生效后,项目承包人必须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避免因迟延履行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而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如因项目承包人引起的被诉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实际应当由项目承包人履行的,而项目承包人又无力支付的,相关分公司应当及时请示集团公司审核后,由相关分公司先行垫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相关分公司无力垫付,可向集团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决定是否垫付;如相关分

4、公司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且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导致集团公司垫付或者公司账户被扣划的,则应从分公司上缴经营收入中予以先行抵扣),以免不及时支付而导致司法机关扣划执行而增加罚息、罚款及执行费用,造成损失扩大。相关分公司在办理先行垫付款之前,必须及时与项目承包人办理签署借款暨还款承诺手续,确定项目承包人还款计划;相关分公司应当跟踪还款计划的履行,及时催促项目承包人履行还款承诺,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追偿权。如有关项目承包人下落不明,相关分公司无法落实办理还款计划,或者有关项目承包人拒绝签署还款承诺时,相关分公司须根据被诉案件垫付款情况,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措施向项目承包人追偿垫付款。分公司法务人员及分公司

5、经理、区域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法务部,同时报送相关法律文书。第九条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财务人员应当配合法务人员的工作,及时查明有关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被扣划的具体涉案情况;有关分、子公司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促成账户解冻,避免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因为被诉案件的正常处理过程,短时间内无法促成账户解冻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资金将被冻结账户资金予以填平补足。第十条由分、子公司负责处理的被诉案件结案后,分、子公司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法务部,并附送相应法律文书。第十一条关于案件纠纷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公司法务部下发

6、的工作流程执行。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于公司账户被冻结扣划事件未能妥善处理,给公司招投标、贷款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或处以被扣划金额1%10%的罚款。第二节案件纠纷处理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本工程流程适用于各类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案件分类管理(一)中城多路建设集团(含所属分(子)公司,以下表述均含)作为原告(含仲裁申请人,以下表述均含)的案件,以及其他责任人及单位以中城多路建设集团名义作为原告的案件。(以下简称中城多路建设集团作为原告的案件。)(二)中城多路建设集团作为被告(含仲裁被申请人,以下表述均含)的案件,以及其

7、他责任人及单位以南通三建名义作为被告的案件。(以下简称中城多路建设集团作为被告的案件。)第十五条中城多路建设集团作为原告的案件处理(一)集团公司拟启动程序的案件,由法务部研究拟定书面意见并准备诉讼材料,相关分(子)公司、责任人及单位予以协助配合,法务总监审核,并逐级报告主管副总、常务副总、总裁等领导审批决定,法务总监决定指派人员直接代理案件。(二)分(子)公司及工程项目责任人或单位拟启动程序的案件,由相关工程项目的责任人或单位,与相关分(子)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须报告法务部审核,并逐级报告主管副总、常务副总、总裁等领导审批决定。对于起诉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相关分(子

8、)公司须与项目的责任人或单位共同研究拟定诉讼方案,相关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须签署意见,如有可能须同时附上已初步准备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扫描件),一并报送法务部,由法务部会同相关分(子)公司及项目责任人共同研究分析启动法律程序的可行性,并协商确定案件代理方案;尊重相关项目责任人及单位自行选择聘请合适的代理律师(法务部对于相关项目责任人及单位拟聘请的代理律师做必要的审核备案);如无合适的律师代理的,则可由法务总监指派人员代理。第十六条中城多路建设集团作为被告的案件处理(一)法务部在接到有关法院(含仲裁机构,以下表述均含)送达的案件材料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1、尽可能查明案件所

9、属分(子)公司以及涉及的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单位,查明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查明的情况,按照案件所属单位分类登记。2、第一时间传递给相关分(子)公司,相关分(子)公司必须尽可能尽快查明案件纠纷涉及的基本情况,并在三日内根据查明的情况,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给法务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案件涉及的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责任人及单位的情况、案件纠纷的可能风险评估,如有可能,对于案件纠纷涉及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凭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必须一并报送法务部。3、法务部在收到相关分(子)公司报送的情况说明后,应当在第一时间研究评估案件的风险情况,并及时征询了解相关分(子)公司和项目责任人及单位对于

10、该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索要违约金或者索要赔偿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相关分(子)公司和项目责任人及单位须及时派人会同法务部,共同协商确定案件代理方案;原则上必须尊重相关项目责任人及单位自行选择聘请合适的代理律师(法务部对于相关项目责任人及单位拟聘请的代理律师做必要的审核备案);如无合适的律师代理的,则可由法务总监指派人员代理。4、法务部研究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损失的案件、或者对于重大重要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务总监研究决定,并报告主管副总及常务副总、总裁决定,由法务总监指派人员代理案件。5、对于经杳实无责任人及单位负责处理的案件(如有关项目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存在争议无人负责应诉,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11、的),以及直接归属于集团公司的案件,由法务部直接接管并指派人员代理案件,相关分(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二)相关分(子)公司在接到有关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尽可能查明有关情况,同时书面报告法务部,书面报告以及案件处理各项工作参照以上海呈执行。第十七条案件风险责任承诺对于实质利益归属于项目责任人或单位的被诉案件,以及项目责任人或单位拟以中城多路建设集团名义起诉的案件,在办理应诉手续之前或在启动有关法律程序之前,相关分(子)公司须责成项目责任人或单位出具案件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于案件纠纷负责处理到底,并承担一切费用或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十八条关于律师函件涉及的经济纠纷的处理,以及其他纠纷的处理,参照以上工作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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