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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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H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精神和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4号)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工作质效,全力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建设专业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全面摸清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对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低于在职人员的75%,单位存在空编的,鼓励采取公开招考、选调、遴

2、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补齐专业监管人员;对不具有煤矿一线工作经历的监管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到正常生产煤矿学习锻炼,且时间不低于半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2023-2027)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入职培训、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委托培养等人才培养机制,适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有序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考核,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增强实战能

3、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加强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全面摸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使用、淘汰情况,对装备配备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和开展应急处置需要的,督促其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所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可采取配备或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工作用车。(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进一步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四)压实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分级分类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织密监管责任体系,推动

4、监管层级责任落地落实。按规定每季度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明细动态更新,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全覆盖。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贝O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煤矿开展示范性执法监管,按照分类等级,明确监管检查频次,纳入年度监管计划,落实监管检查责任。加大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每季度对县(市、区)落实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双全日”工作、“5+N”风险研判、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瓦斯超限跟踪处置、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

5、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压紧压实县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促进提升监管效能,切实推动市级监管从检查煤矿向检查和督促县级监管责任落实转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级直接监管外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含停工停产整改煤矿)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进行分类,明确监管检查频次,纳入年度监管计划,落实监管检查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各类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配备满足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装备、保障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投入等工作,保障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监管重心从查煤矿企业问题隐患向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转变。同时,

6、将煤矿上级公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链条;把“打非治违”贯穿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全过程,严厉打击隐瞒采掘工作面、监控作假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进行驻矿或定期巡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五)优化安全监管模式。强化关口前移,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重心下沉,压实一线监管责任。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煤矿分布、灾害类型、风险等级等情况,整合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经验丰富监管人员,按每组7至9人的要求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负责3至4处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

7、工作(监管煤矿数量仅1至2处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按5至7人配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人员构成、联系煤矿等情况按规定每年逐级审核上报,年度内煤矿监管工作组人员、联系煤矿发生变化的应逐级上报。对监管力量不足或煤矿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应当对所监管的每处煤矿明确2名监管人员进行联系跟踪,精准掌握煤矿生产动态、隐患整改、指令落实、风险研判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煤矿异地交叉检查制度,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跨县(市、区)交叉检查,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跨监管组交叉检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

8、人民政府管委会)(六)明确安全监管频次。坚持“科学分类、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实事求是、重点明确、分级负责、灵活可控”的要求,严格按照“煤矿自评、公司初审、监管主体审核”的程序,确定辖区内A、B、C、D类煤矿名单,编制监管检查年度计划,精准实施分类监管。对A、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入井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得低于1天,夜间或生产班的突击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矿次,全年至少实施1次全覆盖的夜间或生产班突击检查;对D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现场巡查。对A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对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季度至

9、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每次入井检查时间不得低于2天。全面入井检查应该按照全系统、各环节的要求,入井检查必须覆盖煤矿在用的所有井巷。(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七)优化驻矿监管模式。取消全覆盖驻矿监管模式,转变为高风险煤矿(存在高风险作业或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有关证照被依法暂扣或失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或未定级煤矿、关闭退出煤矿回撤设备期间等)动态驻矿值守和重点时段临时驻矿值守模式。驻矿值守实行动态工作机制,每次派员驻矿时,监管主体要下达书面驻矿通知书,明确驻矿人员(原则上由联系该矿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监管人员担任)、驻矿值守重点事项、驻矿工作要求、驻矿撤

10、回条件等具体内容。同时,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驻矿管理制度,确保驻矿监管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八)聚焦安全监管重点事项抓落实。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日常入井检查和全面入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执法检查针对性。推进煤矿年度采掘接续和瓦斯抽采计划落实。坚持以中长期规划为主线,以年度计划为补充,按照“精排一年、细排三年、计划五年、规划十年”原则,督促指导各煤矿企业科学规范编制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将煤矿采掘接续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开展全覆盖检查,严禁计划编制和生产作业“两张皮”

11、。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特点,以采掘工作面、开拓开采区域地质构造带、瓦斯富集区、采空区、地层应力集中区为重点,针对性开展普查工作并落实治理措施,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内容。强化风险研判管控。围绕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大面积冒顶、水害、火灾的风险和其他方面风险开展一周一调度一分析的“5+N”风险研判举措,对研判出的安全风险,明确风险等级、明确风险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明确高风险退出时间、明确高风险监管部门跟踪督办人,确保风险管控到位。严格推进煤矿“双全日”工作。坚持以煤矿“双全日”工作

12、为重要抓手,推动煤矿企业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不断提升矿井各大系统、子系统可靠性,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意识和素质。深入推进瓦斯治本攻坚。推进煤矿企业保护层开采比选论证审查工作,有序调整开采顺序,加快“大、小三区”构建;严格开展瓦斯防治“五对口”检查,强化瓦斯抽采关键环节管控,不断提升瓦斯抽采效果;监管人员全程参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瓦斯治理复核工作,严把最后一道关口;严格瓦斯超限核查,做好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落地落实,严防瓦斯事故发生;用好“煤信通”,严格跟踪瓦斯逻辑异常、低值瓦斯异常等信息,精准实施煤矿安全监管。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

13、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加强顶板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五严禁、五强化”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空顶作业;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巷修点、交岔点等特殊地点顶板管理,确保支护强度达标;强化采掘工作面断层治理,超前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加强日常井巷巡查检查,严格落实井巷包保责任。推进所有入井使用的综掘机必须安装机载临时支护装置,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必须建立矿压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水害防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

14、面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受老空水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用好灾害性天气预警联动机制,收到气象部门极端天气预警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加强防灭火管理。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有针对性地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把入井设备、材料质量关,防止违规非阻燃材料入井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

15、严禁违规动火、违规爆破等行为,井下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加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井下停送电管理和工作票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开关闭锁、悬挂警示牌等措施,按规定安装各类保护装置并确保有效,及时开展各类安全检测检验,严禁人员进入旋转的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等区域,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加强供电安全保障。组织对煤矿供电保障能力开展专项检查,配备满足煤矿一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推动使用快切装置,加强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维护,根据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需求,推动提升煤矿供电变电站容量,不断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能力水平

16、。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煤矿的动态监管,按比例抽查,对发现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因事故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复产前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定级。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建成人员静态定位误差小于O.3m的井下人员精准定位系统。严格落实“无视频、不作业”规定,建好视频监控系统。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按规定建好“双回路”用电量在线监测系统、水害预警监测等系统。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按规定常态化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紧盯新入职、工作经验欠

17、缺、近年来发生工伤等重点煤矿从业人员,围绕思想认识关、岗位职责关、业务素质关、操作技能关等“四关”考核,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意识,有效防范“三违”现象。全面落实“逢查必考”制度,将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纳入重点抽考范围,将30秒盲戴自救器纳入重点抽考内容。(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九)扎实开展监管执法。严格落实人员入井携带“实名制”人员定位识别卡要求,对监管执法、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行为实行过程可追溯管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链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彻底整改,严格实施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执

18、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评议,依法依规责令改正不当情形的行政处罚,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建立健全隐患报告和提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执法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录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分级建立并动态更新煤矿重大隐患管理台账。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同级挂牌、提级督办”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隐患“谁检查、谁复查”。建立隐患闭环抽查检查机制,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应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对隐患闭环情况进行线上常态化抽查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开展的隐患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检

19、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0矿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县级部门隐患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5矿次。(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健全政策激励和考核机制(十一)严格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激励政策。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激励机制,我市已制定出台了有关煤矿安全监管激励政策,市级不再另行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激励实施方案,按现有激励政策执行。奖励周期从2023年起执行至2026年,到期视政策执行效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激励考核。按照省级煤矿安

20、全生产治本攻坚激励政策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市级工作实际,做好衔接和统筹工作,制定对一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年度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激励政策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开展考核。县级要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谋划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规定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组成员。(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三)完善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和职级晋升机制。各县(市、区)应当指导其承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科学合理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在县级能源专业技术人员中设置正高岗位,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县级及以下能源管理人员中抓好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21、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强化组织实施(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细化责任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能源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按要求出台相关制度措施,做好考核、信息报送等工作,适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十五)强化资金保障。每年末,由市能源局根据第二年全市煤炭产量计划任务等情况,按毕节市深化煤矿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意见(试行)(毕党发(2023)2号)文件精神做好次年资金预算,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做好资金统筹,确保兑现到位。(十六)强化跟踪管理。市能源局要分别做好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激励考核管理各项工作,分门别类建立相应考核指标台账、跟踪调度台账等,按要求进行考核上报,确保激励举措发挥应有作用,扎牢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严防煤矿事故发生,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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