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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宝安区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第三条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联系残疾人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区残联以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残保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实
2、施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调整计划,统筹调度结余残保金等。区残联负责拟订残保金管理使用细则,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汇总及初审各街道申报预算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审;统筹年度预算调整计划;每年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残保金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会同区残联监督检查残保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各街道办负责编制本街道残保金年度预算和支出
3、计划,按程序向区残联申报,并对编制的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每年度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第二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就业开支。(一)用于残疾人就业促进、创业帮扶、职业培训等就业扶助支出,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用于在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康中心)和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接受日间训练、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的补贴支出,包括:出勤综合补贴每人每日20元,
4、午餐补助每人每日30元。(三)用于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的支出,包括: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残疾人展能活动、各类就业技能或服务竞赛等。(四)用于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的费用支出。(五)用于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经费标准按当年财政培训标准。(六)用于配备就业服务人员的费用支出。配备标准为:每150名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配1名就业服务人员,不足150名的配1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人员配置使用由区残联统筹。(七)用于残疾人的综合服务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经费支出。(八)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九)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
5、业能力评估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孵化、劳动维权、就业数据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十)用于各街道职康中心日常运营费用、无障碍设施安装及设备购置费、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修缮与改造项目支出。第五条康复开支。(一)用于本辖区户籍精神病患者康复经费支出,包括:精神病患者服药管理和补贴(包括药品费每人每月450元、常规检查费每人每年800元、服药疗效评估费每人每年400元),诊疗费按实结算;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月不高于3500元,精神病康复者入住中途宿舍补贴每人每月3600元(市、区残联各承担1/2)o(二)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服务经费支出,标准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6、有关规定执行。(三)用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维修补贴,补贴标准为100O元/台/年。(四)用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支出,标准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00oO元,按实际工程结算费用支付。(五)用于宝安户籍居民白内障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例不高于1500元。(六)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经费支出,标准按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七)用于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的费用支出。配备标准为:每500名残疾人配1名辅助器具服务人员,不足500名的配1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人员配置使用由区残联统筹。(八)用于配置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开支。配备标准为:每500名残疾人配1名康复技术服务
7、人员,不足500名的配1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人员配置使用由区残联统筹。(九)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标准。(十)用于区康复公园设施完善及维护经费。(十一)用于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支出,包括残疾筛查、康复需求调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康复设备投入、残疾人家长培训、康复知识宣传、课题调研等项目支出。残疾人家庭康复计划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9600元。(十二)用于残疾人家庭社会心理服务、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援助等心理服务支出。第六条教育开支。(一)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扶残助学工程的补助。(二)用于残疾人学习汽车驾驶费用补助
8、,补助的标准和条件按关于实行深圳市残疾人学习驾驶汽车补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扶困开支。(一)用于为一级伤残未就业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用于困难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的救济支出。(三)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进行补贴。第八条社区工作开支。(一)用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支出,支出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用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费用支出,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第九条其他开支。(一)用于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支出、残疾人就业及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法律讲座,法律援助
9、等经费支出。按活动开支需要列入预算安排。(二)用于残疾人文体活动经费支出,按活动开支需要列入预算安排。(三)用于无障碍城市建设、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残疾预防工作所需经费支出。其中用于无障碍督导活动经费的标准为:给予参与无障碍督导活动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督导员误餐补贴标准为40元/人/餐,交通补贴标准为20元/人/天。(四)用于残疾人专门协会及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机构协作经费。(五)用于残疾人节日(春节、全国助残日、中秋节)慰问经费。标准为:区残联每年为每位低保残疾人发放慰问金4000元(其中春节2000元,全国助残日100O元,中秋节100O元),为每位非低保残疾人发放慰问金1500元(其中春节1
10、00O元,全国助残日300元,中秋节200元);街道残联参照区残联标准发放。(六)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文化建设经费支出,每年150万元。具体开支由区残联提出,按有关规定审核支出。(七)用于对我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训练进行补贴及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 .个人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2 .
11、团体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一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00o元。参加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一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00O元,三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参加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一等奖每人奖励IoOO元,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500yGo3 .给予代表我区参加体育比赛与集训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运动员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教练员每人每天220元发放,非公职人员领队每人每天150元发放。()其他
12、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或要求在残保金列支的项目。(九)用于设立预留准备金,标准为不超过每年残保金总体预算的5%o第三章拨付及调整程序第十条资金拨付。个人及单位的经费申请、受理及审批,按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一条收支计划调整。区残联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区残联报资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调整。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区残联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残保金使
13、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残保金相关收支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区、街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残保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街道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残保金审计检查。第十四条残保金应严格按预算和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年终结转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余及时清理上缴区财政。第十五条对在残保金管理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对弄虚作假、骗取残保金或者挪用、贪污残保金等行为的残保金申请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残保金按照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十九条已申请原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补贴的残疾人,按申请条件可继续享受原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第二十条本细则施行后,如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则相关条款遵照省、市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