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喷涂10万件金属配件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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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处理10万吨金属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宁津县光影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处理10万吨金属件项目项目代码2312-371422-89-01-30654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宁津县三岭大街与宏图路交叉口东南角地理坐标(116度49分19.200秒,37度36分50.39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性质O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

2、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口(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12-371422-89-01-306541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3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O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名称: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设计(2018-2030)审批机关:宁津县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为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宁环函(2020)3号)。1

3、、与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津东部产业区内,租赁现有生产车间三座,公司厂区内四周均为企业,厂区南侧与西侧为空地。项目所属区域为宁津东部产业区,根据土地证(鲁(2021)宁津县不动产权第0007586号)、宁津东部产业区土地利用规划图,拟建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宁环函(2020)3号),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项目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园区规划及开发情况宁津东部产业区位于宁

4、津县城东部。东部产业区规划范围:东至工业四路,南至陵城区边界,西至省道249线,北至宁津新河;规划用地面积约14.20平方公里。主导产业:电梯制造、健身器材、家具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物流仓储等拟建项目位于宁津东部产业区内。拟建项目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符合给水规划:规划用水由宁津水厂和大柳水厂联合供给;排水规划:规划近期在宁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前,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宁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处理,经宁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处理后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5、-2002)中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规划新建宁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预计2025年前建成并运营),宁津东部产业区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新建宁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宁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宁南河项目用水由宁津县供水管网提供;生产废水(预清洗废水、电泳后清洗废水、酸洗废水、电磁抛光废水)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宁津县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深度处理。纯水装置产生的浓水排入市政管网后宁津县嘉诚水

6、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后宁津县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符合宁津东部产业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运送至宁津县洁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符合各企业装置产生废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热电拟建项目有组织排放符合厂锅炉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4-2019);工业炉窑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7、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生产工艺废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等相应标准要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8、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根据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园区实施规划后,区内村庄全部搬迁,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将园区分成3个声功能类别,商业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工业用地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拟建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9、昼间65dB(八)0符合报告书总结论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在区域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总体符合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宁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10、、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山东省宁津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1-2030)区域“三线一单”、宁津县电梯产业发展规划等法规条例、政策文件、规划区划要求。宁津东部产业区规划范围部分区域不属于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中城市建设用地,工业一路以东,大祁北路以南不在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与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不符。根据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部分区域现状存在基本农田。本次环评统筹考虑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和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要求,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近期规划范围内将工业路以东区域(除德

11、州五谷食尚食品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用地符合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通过分析,不会对周边环境空气、水环境及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提了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科技有限公司)划定为限制开发区,约521公顷。远期规划范围内将现状基本农田所在区域划定为禁止开发区,约305.11公顷,在基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前,禁止开发建设;远期不在城市总规范围内和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域的其他用地,划定为限制开发区,约62.61公顷。近期远期限制开发区面积合计约683.61公顷,禁止开发区面积约305.11公顷。园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主导产业为电梯制造、健身器材、家具制造

12、、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物流仓储等,规划方案在规划目标与发展定位、规划规模、规划布局、规划产业结构上具有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上具有可达性。规划方案在规划布局和环保基础设施规划上需进一步完善。在满足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园区的规划可行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修改),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类项目。项目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取得了乐陵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证明,项目

13、代码:2312-371422-89-01-306541(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二)、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宁津县三岭大街与宏图路交叉口东南角,依据2021年6月2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及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分析如下:1、生态保护红线(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德州市生态保护红线主导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防风固沙,主要为各类法定保护地的核心

14、区域及评估确定的重要区。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如下。表2.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信息表编号要素面积(km2)YS3714221110007大柳水库1.19YS3714221110008宁津水库0.86由上表可知,项目选址宁津县三岭大街与宏图路交叉口东南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2)与一般生态空间的符合性指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则划”的原则划定一般生态空间,德州市一般生态空间总面积574.60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5%,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除此之外还包括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

15、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项目位于宁津县三岭大街与宏图路交叉口东南角,不属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及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符合性分析。表3.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管由区管

16、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大气环境大气环境高排放区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该区域为大气环境存量污染源重点治理和新增污染源严格管控区域,根据区域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控制工业园及产业聚集区发展规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按照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实施二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2019132号要求执行),持续降低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设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施环保设施“三同时时”、在线监测和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

17、”,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I“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热风炉配置低氮燃烧技术。符合水环境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区和建制镇应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区建设全部按照雨污分流实

18、施,推进老城区旧有市政雨污管网的雨污分流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建设。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封盖导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项目不属于左述重点行业项目。符合土壤环境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企业承诺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符合3、资源利用上线表4.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管315区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能源资源利用上线一般管控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

19、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利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拟建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控制目标。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

20、和高耗水工业项Fl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项目生产过程中耗水量10030.64m3a,不属于水耗大的项目。符合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地下水资源管控分区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浅层地下水部分限采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划分的德州市地下水超采区情况,对我市的超采区进行治理。德州市全市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武城县、夏津县、乐陵市、宁津县部分地区同时属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项目不使用地下水。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德州市土地资源具体要求按照发布后的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应要求执行。本项目租赁现有生产车间进行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符合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5

21、.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

22、)。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己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本项目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不属禁止行业。符合限制开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项目位于宁津县三岭大街与

23、符合发建设活动的要求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

24、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5、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

26、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宏图路交叉口东南角,不涉及敏感区域,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建设项目。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

27、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8、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蜩性、三三生渔业养蚯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德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限制开发建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

29、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新增污染物原则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确保增产减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和省“双本项目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本项目属于金符合设招双引”十强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按照“减量替代是原则,属表面处活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进行管理。理及热处动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理加工行的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业,不涉要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及左述行求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

30、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

31、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4、淘汰落后动能,落实能耗双控,严控,两高,项目建设,新建两高项目须满足,五个减量替代要求,确保煤炭消费只减不增、两高行业能耗只减不增。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5、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和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6、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

32、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业。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塑粉及电泳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3、等。7、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肝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th以下燃煤锅炉。8、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

34、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9、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糅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

35、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10、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11、控制碳排放总量,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应满足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深化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建设,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1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6、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逐步调整退出(退出地方、退出产能):1、位于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定位和相关规定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2、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经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为,差”的化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不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重点监控

37、点区域的重点化工项目,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必须搬迁入园。3、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关闭退出。4、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应搬迁。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5、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6、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7、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逐步取缔燃燥热风炉,淘汰

38、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责令停业关闭。8、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提升高效大容量机组发电利用率,减少低效机组运行时间。逐步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加大落后机组淘汰力度,除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机组外,逐步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9、加强监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区域已建排放重金项目不涉及左侧所述内容。符合属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实施搬迁、转产、转型。10、2022年年底

39、,阳煤平原化工完成产业升级搬迁改造一期建设项目,2025年底前完成二期建设项目,淘汰现有100万吨落后工艺的氨醇装置。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要求:1、2025年:区域内相比2017年,SO2削减比例不低于12.9%;NOX削减比例不低于例.7%:PMlO削减比例不低于23.6%;PM2.5削减比例不低于15.1%;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18.0%;NH3削减比例不低于10.6%。2、2035年:区域内SOz削减比例不低于26.2%;NOX削减比例不低于37.9%;PMn)削减比例不低于47.9%;PM2.5ffl减比例不低于30.7%;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36.7%;

40、NH3削减比例不低于21.5%。水环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要求:3、202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22.99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4.58吨。4、203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05.41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1.08吨。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实行倍量替代符合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1、工业炉窑升级改造,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进行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推

41、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2、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逐步取消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脱硫脱硝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现有工业炉窑和新建工业炉窑项目除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3、钢铁行业升级改造,执行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六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推动现

42、有(含新建和搬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符合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钢铁冶炼流程进一步优化。4、加快焦化行业、水泥行业升级改造,到2023年9月前完本项目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符合成超低排放改造。VoCS废5、化工行业升级改造,执行关于加快六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合成氨和尿素产能控制在现有水平,洁净煤气化占合成氨总产能的比重提高到90%左右,固定床气化炉淘汰率达到90%以上,尿素生产企业固定

43、床气化炉全部予以淘汰,氮肥行业基本实现第三代洁净煤气化,煤气化制氨和精细化学品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废气排放总量减少50%;到2022年,氯碱行业电解单元吨碱能耗强度由360千克标准煤下降到325千克标准煤,对能耗达不到标准的电解槽予以淘汰,确保行业能耗总量减少10%左右;液氯就地消化率提高到85%以上,显著降低液氯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烧碱电解装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膜极距改造率达到100%。6、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升级改造,执行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推行源头替代、加强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

44、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现有富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加大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建设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应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重点排放源确保VoCS处理效率均达到80%以上,确保VOCS达标排放。7、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升级改造,执行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相关规定,推进化工、焦化

45、、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聚氯乙烯(电石法工艺使用含汞催化剂)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O环境风险控制联防联控要求1、建立自然资源(规划)、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与山东省济南市、聊城市、滨州市及河北省衡水市、沧州市等城市建立统一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预警分级标准、应急措施力度的统一,共同提前采取措施,应对区域性、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不利扩散条件下污染物的累积速度,有效遏项目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

46、患排查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符合制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重点,针制。对本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等问题组织环保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项产生的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动。危险废物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严格按照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会商。标准要求3、加强风险源监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智能化利进行暂存用环境应急值守、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风险源管理、事故应急指挥等模块全面提高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各类环境事件。4、合理布局,严格管控高环境风险项目特别是高环境风险工业项目建设。5、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危废暂存、运输、处置或利用的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环境风险的产生。6、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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