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鉴定的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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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鉴定的基本规定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

2、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B类建筑

3、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4、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4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5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0.56度和本标准

5、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SRRa(3.0.5)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

6、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Y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表3.0.5特征周期值(s)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IIIIIIIV第一、二组0.200.300.400.65第三组0.250.400.550.

7、85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 I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彳氐一度。2 I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建筑场地为川、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O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Og)和9度(0.4Og)采用。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4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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