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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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编号3202SZ135000行为名称对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10只(

2、10米)以下裁量幅度1000-2000IO只(10米)至30只(30米)2000-400030只(30米)以上4000-5000编号3202SZ142000行为名称对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第一次且拒不改正裁量幅度缴生口二次及以上警告,并处20-200编号3202SZ140000行为名称对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个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外裁量幅度50-100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内100-200单位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外500-700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内700-1000编号行为名称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

5、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单位第一次且拒不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裁量幅度警告二次及以上,堆放、吊挂、晾晒位置3处及以下,且未对临河建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警告,并处500ToOO罚款二次及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堆放、吊挂、晾晒位置共3处以上;2.对临河建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警告,并处IooO-2000罚款个人第一次且拒不改正警告二次及以上警告,并处50-200

6、罚款编号行为名称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恢复设置我体原状。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户外广告设施已拆除,但未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裁量幅度200-1000户外广告设施未拆除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000-1500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1500-20001.删除权力编码为a3202SZl37000,“3202SZ138000”“3202SZ139000”3202SZ140000“3202SZ143000”“3202SZ191000”“3202SZ192000”“3202SZ193000”“3202SZ194000“3202SZ196000”的裁量基准;2 .苏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3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月日至202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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