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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编制与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根据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23)53号)宿迁市市级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24)6号)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宿豫政办发(2020)2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的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上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区直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资金由区级、乡镇(街道)、园区政府性资金共同承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包括发
2、展规划、发展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研究等;工程设计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前期可行性研究等。第四条区发改局负责发展规划、发展类专项规划扎口管理;区资规分局负责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研究的扎口管理;区住建局(区重点办)负责重点工程项目设计的扎口管理;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重点办)审核规划编制经费和工程项目设计经费预算,统筹资金保障及开展财政监督等;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项目决策和预算安排第五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发展规划和发
3、展类专项规划由区发改局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研究由区资规分局牵头编制,经区规委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预算。第六条工程设计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单位拟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区住建局(区重点办)或区发改局汇总审核,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或民生实事项目计划,由区财政局对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设计费用(前期研究类项目)统筹安排资金预算。第七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编制项目和工程设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实施或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或区规委会批准后,再由区财政局会同项
4、目单位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第八条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分别对年度计划内的规划编制经费进行审核,规划编制经费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工程设计经费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子项,不得超过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概算中的金额。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第九条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应当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或招标中标价格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概算)。凡未按规定实施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第十条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政府采购或招标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或区住建局(区重点办)备案。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10%预付款,达到项目单位初步认可
5、后支付20%,原则上通过区发改局或区资规分局审核后支付20%,最终验收后支付50%。工程项目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前、前期研究类项目通过最终验收或评审前,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o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支付、质保金预留方式和比例等涉及资金结算的事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支付程序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预算单位,由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第十四条规划编制项目原则上应在2年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在3年内完成。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安
6、排资金预算。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或调整的,需报经牵头部门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区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预算。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或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的,区财政局有权收回资金。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负责对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会同项目单位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向区政府和区规委会汇报。工程设计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整体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工程项目设计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监管,对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