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镇房参经济联合社虾塘承包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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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石镇房参经济联合社虾塘承包合同书出包方:乌石镇房参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为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为乙方)为了充分利用资产、资源、发展集体经济,经乌石镇房参村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请乌石镇人民政府三资办审批,甲方决定将村集体虾塘通过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招标,依法发包给乙方进行水产养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招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签订下列合同条约:一、本合同各主要条款已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并公示,乙方在全面了解并接受本合同主要条款的前提下参加招投标,并中标承包本合同项目下的标的物。二、

2、承包标的物及地址、面积、范围:承包的标的物为房参村碰群虾塘(3号+4号),面积约为27.3亩,地址位于房参村碰群,具体四至分别为:西至排洪沟,东至黄培虾塘,南至2号塘,北至5号塘。甲方按照标的物的现有的自然条件、人为环境发包给乙方经营。三、承包用途:乙方只能用于水产养殖。四、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承包期限十二年。五、租金及付款办法:通过招标平台每年租金确定为YXX元整(),十二年承包金为XX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十二年承包金,付到甲方账号:开户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石支任,账号47447o六、合同履行保证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

3、整),随同承包金一同缴交。若乙方在承包期间没有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甲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利息)。七、税费缴交: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八、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对标的物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或妨碍乙方对标的物的合法使用、经营。乙方不能在标的物范围内挖沙,出售泥、沙及矿产资源,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物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所收取的承包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履行保证金,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为经查实乙方非法出售泥、沙或其他矿产资源价值的三倍,且乙方要回复土地的原状。九、转包原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若需转

4、包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及转包人办理转包手续。转承包人必须承接本合同已经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得改变本合同的各项条款。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取的承包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履行保证金。甲方依照本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转承包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对抗甲方。2.若因转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直接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乙方与转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因转包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十、若遇国家征地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还自终止日起至承包期间满后承包金(一年按365天计,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5、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土地补偿款、甲方原有设施、设备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养殖物补偿款、附着物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基于乙方投入产生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十一、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十二、在承包期内,由于水质变化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十三、在承包期内,若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种损失与甲方无关。十四、在承包期内,若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虾塘栏口、堤坝及各种设施、设备损毁,由乙方自行修复,恢复生产,与甲方无关。十五、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要保持虾塘原来的设置的决口、栏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行

6、开设和关闭。若需另行开设或者关闭的,须经甲方同意,且须在甲方监督之下另开。挖掘和修建或关闭。否则,由此造成自然水土的破坏或引起相关利益的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十六、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改变原有的决口,栏口位置,在承包虾塘范围内可自行开挖引水、排水沟,加高虾塘堤坝,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十七、在承包期间内,若需办理承包经营的相关证照或手续的,甲方只负责给予协助,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十八、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必须按时将标的物连同原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交回甲方,不得拖延。甲方可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自行处理标的物内的相关利益。乙方新增的固定资产(指不动产)无偿交给甲

7、方,不得损毁。十九、甲乙双方可以就尚未约定的事项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条款。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其中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不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范围、面积、承包金及其给付、转包限制、合同履行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主要条款。否则,补充协议无效。二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一)、本合同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的;(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三)因政策性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四)本合同约定期限期满;(五)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符合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约定条件。(六)因乙方破坏性使用,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8、同(破坏性使用、经营是指: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不妥善管理、使用栏口、堤坝,导致损毁或决堤的;乙方修建的鱼虾塘的堤坝明显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条件,若不及时加大加高,可能导致堤坝损毁,经甲方两次以上督促乙方扔拒绝加大加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上述终止或解除条件成熟时,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处理甲乙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条件处置。(八)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九)合同纠纷的解决:若出现本合同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调达成解决方案,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起诉程序由法院依法处理。(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乌石镇“三资”及镇财政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乌石镇房参经济联合社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证单位:雷州市乌石镇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盖章)2023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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